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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发动主体之重塑:重塑再审案件发动程序,保持提起再审主体唯一

  二、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从案件裁判类型等方面,严格限制申请再审。
  第一、严格区分申诉和申请再审,对不是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流。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当事人只要对裁判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案子审结了,一审承办法官讲你上诉吧,二审承办法官讲你申诉吧或讲你到审判监督庭讲吧,已成时下流行语。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也不限于只向人民法院提出。其实, 这是没有准确领会申诉与申请再审之区别:“申诉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处理不服,向相关机关陈述理由并要求纠正的权利,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权利 ”。(5) 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救济的特殊权利。申请再审也并非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它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是法定的,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能否被法院发动(立案受理或支持其诉请),其前提必然是生效裁判错误及要有书面申请。“可见申请再审不是必然引起再审的启动,具有或然性。实务中,频繁启动再审程序,应该说与我们将申请再审权利化的错误观念有关”。(6)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都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在诉讼中就可行使,其结果必然是申诉无限、再审无限),并且没有分清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差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二年内提出,有第179条规定的五条理由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意义不言而喻,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只可能申诉但绝不可以申请再审。“正确区分申诉与申诉再审,有助于分流大量案件,把坚持申诉的当事人按申诉的途径去解决,摆脱司法工作行政化的动作方式”。(7) 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政府部门接受的申诉材料,并不能当然转化并视为申请再审。现在对当事人的申诉,各级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等只要有一个部门出面说话,案件就可能停下来,导致案件永无休止。这种状态,必须改变。现实中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再审(依法并应当再审)以处分当事人的诉权并时有发生当事人不应诉、结果与检察院意愿相左的情形。这是国家干预之恶果,检察院抗诉不应当必然引起再审。同时,各级信访部门接受的申诉材料,并不能当然转化并视为申请再审。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再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发动再审也不得提审或指令再审。肖杨院长已经提出对提起申请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事由等进行依法限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以及《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目前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等对再审程序已有较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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