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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发动主体之重塑:重塑再审案件发动程序,保持提起再审主体唯一

民事案件再审发动主体之重塑:重塑再审案件发动程序,保持提起再审主体唯一


冯其江


【摘要】论文提要:我国目前审判监督的发动主体是多方位的,这种多方位的主体导致了目前的“无限再审”。从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发动主体入手,大胆改革:检察院抗诉不应当必然引起再审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抗诉必然再审破坏了审判权的独立,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度,易导致再审案件维持率较高,增加了检察院工作负担,干预了当事人的平等诉权,抗诉必然再审也不符合辩证法中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分流不是再审的案件。从案件裁判类型等方面,严格限制申请再审,没有上诉的、调解结案的、无纠正可能的及再审过的案件不得再审,建立再审收费制度。重新分配人民法院内部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管辖权,取消各级法院院长的再审提起权,对最高法院的裁判不得再审,再审一律由原审上一级法院管辖,除此之外,任何机关或人员(含检察院与其它人民法院)都不得发动再审,保持人民法院内部发动再审程序主体之唯一性。
【关键词】关 键 词:审判监督 申诉 申请再审 发动主体 新设计
【全文】
  
  
  
  
  
  民事案件再审发动主体之重塑:重塑再审案件发动程序,保持提起再审主体唯一
  汪 丽 冯 其 江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检察院抗诉必然引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提起的再审,这其中又分为本院院长引起的再审及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指令再审。可见,我国目前审判监督的发动主体是多方位的,这种多方位的审判监督制度强化了有错必纠,而忽视了裁判的既判力,忽略了民事审判自身的规律;这种规定可以说是导致目前审判监督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主要原因;这种再审制度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我国的立法虽属大陆法模式,但大陆法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也不是无限的。英美法根本就没有象样的申诉、再审制度”。(1) 为此,必须改革,目前审判监督改革的目标是改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为有限申诉、有限再审,最终维护司法终审权。对此,笔者意见,从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发动主体入手,大胆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的部分内容重新设计为:检察院抗诉不应当必然引起再审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再审不应当由本院院长提起而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从案件裁判类型等方面,严格限制申请再审,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不得发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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