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此案是否属于公平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可适用《
民法通则》第
132条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公平原则,其法源于我国《
民法通则》第
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尽可能保护弱者。适用公平责任常要求,损害的发生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场合,公平责任要求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通常损害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适用。除损害程度外还要考虑拟承担责任者的受益状况,有时,受益状况可以说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在多大程度、范围内承担损失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齐落山村委会及两小孩讲不清有什么过错,但当地村委会长期取土受益是事实。鉴于村委会取土采矿并又挖土卖给附近的芜湖长江大桥,实际受益不少,未成年的两小孩菲菲与琳琳是受害者,无疑问也是弱者,人民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适当责令其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本案中的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
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方面,应当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管理和教育,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通则》第
131条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应自己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几个小孩子外出玩耍,不幸出了事故,讲受害人责任是很残酷的,但事实是孩子的监护人确实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之责。但把责任全部推给受害的家长,又难尽人情与法情。本案在没有明显致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是较为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