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坑”吞噬两条生命 本“地主”公平分担责任
冯其江
【摘要】空
【关键词】两条生命;本案责任;公平责任
【全文】
大“水坑”吞噬两条生命
本“地主”公平分担责任
冯其江
一、飞来横祸
2001年4月15日,一个春光明媚的日子,又是一个星期天,上了一个星期的课,几个小朋友好不容易放松放松,一起捉迷藏嬉耍。一开始小朋友们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玩,相互追打着就闹到校门外,没曾想灭顶之灾随之而来。下午5时半许,太阳快要下山了,琳琳(10岁)、菲菲(6岁)和另一女孩灵昕(11岁)三人仍未尽兴,又来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门外两大水坑之间玩水。最小的菲菲不慎滑入水坑。琳琳赶快去拉,不仅没能拉起菲菲,反而自己也被拉滑入水坑。稍大一些的灵昕一看不妙,立即回去喊人。等到琳琳的父母祝某夫妇和菲菲的父母钱某夫妇闻讯赶来时,两个小孩已消失在大水坑中。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的几名学生听到小孩落水的消息后,最先赶到现场,经济管理系99(2)班秦义龙同学率先跳下水去救人,在其精神鼓舞下,先后有九名会水的学生跳进水塘救助、打捞。初春的塘水仍有些刺骨,但能摸索到菲菲和琳琳,同学们仍很心慰。两女孩被捞起后立即被送往芜湖市红十字医院抢救,很可惜,终因抢救无效而双双死亡。事发后,悲痛欲绝的菲菲和琳琳的父母分别要求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当地齐落山村委会赔偿未果,两家人遂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二、庭审与一审判决
事件起因于该水塘,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出事水塘原系六十年代因开矿后积水而形成的水坑。九十年代起当地齐落山村委会在该坑继续采矿取土。至2000年3月止,形成了一个面积约为4000余平方米的水塘。2000年11月,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拟征用包括出事水塘在内的齐落山村委会的部分土地,并与区征地安置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征地协议。2001年8月,该征地安置事务所与齐落山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该土坑的土地所有权正式由齐落山村委会转移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同时查明, 2000年12月,该地块上的拆迁工作即已进行,事发时即2001年4月,拆迁工作仍未彻底完成。该水塘长约80米、宽约50米、深约2米,该水坑位于市主交通要道36米远,两水坑之间的小道土质松软,因拆迁,事发时已很少有人走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落山村委会在2000年3月停止采矿后,未对采矿取土形成的水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履行充分注意义务,致使四原告的两女孩溺水死亡,对此齐落山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
125条之规定。法院同时认定,本案四原告作为两女孩的法定监护人,未应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于是判决如下:一、被告齐落山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长青夫妇经济损失20530元的70%计14371元,赔偿原告钱泽林夫妇经济损失20419元的70%计14293元。二、驳回四原告要求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齐落山村委会上诉。2002年8月2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主要从公平原则考虑而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