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之际,各国所得税立法的改革仍将继续进行,并仍将以上述改革目标为其归宿。
总之,21世纪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发展总趋势,将如美国国际税法专家罗斯(S· G·Ross)在《21世纪税收政策》一书中所预测的:“最重要的发展也许是通过情报交换、相互执行行动,扩大主管当局活动范围等措施,朝着更大的合作迈进。人们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会因多国管理而给各国施加压力,使之在税收事务上按国际准则办事。”这就表明,在21世纪,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将会进一步发展,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准则也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将在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下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
(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实行问题
1.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依法实行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兼行了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格局,有其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根源。理论上是源于国家主权,源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实践上则是因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的剧增,各国立法本土性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都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之间经贸往来关系的加深,这一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体制终将被改革。
事实上,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更好、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都已率先实行了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如美国国家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委员会也于1996年建议国会尽早考虑美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主张只就收入来源地的所得征税,放弃境外所得的征税权。[5]
众所周知,从国际税法的实践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一定意义上,加剧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诱发了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的发生。现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最大弊端即在于它阻碍了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阻碍了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导致跨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不公平竞争。在国际双重征税情形下,由于跨国投资者要比国内投资者多负担税款,因而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诱发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无疑,现行税收管辖权体制不仅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给跨国纳税人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也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重要动因。只要国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就不可避免,国际逃税及国际避税问题也会大量存在。故20世纪初以来,诸多国家都已逐渐认识到了国际双重征税的危害性,并在实践中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加以适当限制。然而,时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措施都只是区域性和临时性的,国际社会应该寻求一条更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途径。我们认为,最佳途径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倡导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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