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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WTO与税法(之一)——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私法坚持在不侵犯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强调个人的利益和地位应当得到保障,强调国家的活动范围在经济领域应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不在于管制经济,而在于为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私法观察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无疑不再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而是希望通过促进私人经济的发展更大程度地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因此,私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当私法的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趋系统和完备时,一方面私法逐渐摆脱原来对公法的依附地位,另一方面私法的理念和精神也开始向公法渗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一个原先属于公法的部门法不可能继续向原先一样完全不考虑和尊重私人经济主体的独立人格和合法经济利益,其思维方法也在开始逐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自己的作用范围和运作方式,甚至在制度上也开始引入私法的内容,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某些领域显得模糊。与因为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危机而引发的国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导致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相比,公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调整自己的思路,吸纳私法的合理内核而导致的公法私法化趋势虽然比较间接,但是却更为长久和伟大,因为它有助于新形势下民主和法治的建设,有助于站在个人的立场上约束和制衡国家权力。税法的私法化便是这样一个典型。
  中国税法长期以来一直强调课税的依据在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侧重于阶级国家的政治职能,而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仍然坚持“阶级国家”,但对国家的经济职能也开始重视。不过这种转变并未引起税法理念的根本更新,因为在税法领域,税收对纳税人而言是一项很难与其他权利义务内容相联系的单独的义务,过分强调其强制性与无偿性,纳税人在税法中和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权利无法得到承诺和保障。由于割裂税收与财政支出的联系,由于无法建立起纳税人与国家政治经济权力及其实现之间的合理途径,因此,在税法宣传中,人们所能做的,无非也就是强调一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而已。而这种无代价的、单方面付出的税收义务观,将无形中强化税收与己无关、对已有害的传统心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有利益遭到否定的现实大大削弱了税收引起的利益冲突程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仍然强调纯粹的纳税义务,则只会与人的追求私利的动机相抵触,加速人们已有的税收逆反心理的膨胀,导致偷税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既然税收只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因此也就难以从理论上说明纳税人决定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权利,国家在财政税收的制度建设以及具体行为决策过程中,也用不着刻意考虑纳税人权利对自己的约束,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国家财政权力的异化。
  在坚持税法公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吸收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税收课征依据理论,使税法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带有一定的私法色彩,这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税法建设只会有利无害。一来税法的理论出发点将会从国家转移到作为纳税人的私人经济主体,有利于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评论税收开征的合理性、以及税法设计的得失,使税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体现为保障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同时也要体现为保护纳税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二来可以肯定,决定税收的课征范围、征税方式、税收负担率等重要内容的根本因素不在于空中楼阁式的国家意志,而在于隐藏于国家意志背后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税法的立和废止摆脱随意性和过强的政治目的性。三来可以使得税法的视野更加开阔,使纳税人以其税法身份为依托,名正言顺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制约,干预各种政治权力的运作,促进国家民主和法治水平的进一步升华。
  2.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
  税法的征税对象无外乎行为、流转额、收益额或财产,而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都属于私法规范的对象。如果没有私法上的商品交易行为,以及基于这些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营业利益及财产拥有,税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税法的第一任务并不是墨守成规地在既有的领土上挖掘税源,而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出于对公平、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时将社会经济生活中新的交易形式纳入自己的视野。在这个过程中,私法的调整和规范是基础性的。新的经济形式往往根据私法确定的范畴和交易规则开展活动,其行为及其结果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而税法的切入必须建立在私法的基础上,它虽然超越于交易过程但却必须大量借助于私法规则去判断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在征税的过程中既保护税收的顺利征收,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在税法中就必定会出现大量的私法上的概念和范畴。这种在私法中已被使用,并已赋予明确意义和内容的概念,因其被税法借用,故有的学者称之为“借用概念”,以便与税法中另一类“固有概念”相对称。[26]对于只在税法中使用,而其他部门法中并不存在的“固有概念”,因为它是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和事实直接在税法加以提炼和规定的,所以其意义和内容应该按照该法规的宗旨和目的,由税法独有的观点确定。例如,所得的概念,源于经济上的所得,但税法已经直接作了规定,这就是典型的“固有概念”。至于借用概念究竟按照该概念在原部门法中所使用时的相同含义理解,还是应当从确保税收征收以及公开税负的观点给予不同的理解,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和学者有不同的答案和实践。例如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时而完全采纳,时而被彻底否认,并导致税法和民法的关系出现分合史,其实就是人们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对如何理解从民法中借用过来的概念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所导致的结果。[27]如果完全遵从民法的规则,则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特点非常容易被人们恶意利用,用来改变税法上征税的连接点,以减轻或免除税负,引起税负不公和其他纳税人的不满,进而会降低征税的效率和良好的税收意识的形成。如果完全抛开民法对其概念所给予的确定含义,而由税务征收部门根据交易的经济内容及其结果独立地判断是否以及如何征税,又可能使税法成为与其他法律隔绝孤立的独立王国,难免侵扰其他法律业已形成和维护的秩序,与私法自治原则相抵触,危及租税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进而冲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安定性原则,最终使得税收法定主义徒具躯壳,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无从保障。这对矛盾的冲突和妥协,可以演绎出税法反避税的全部历史,并预示着反避税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理解和把握税法中的私法概念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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