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但是中国立法机关在提高法律透明度方面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性完全可以得到保证,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公布、咨询和审查监督只要假以时日,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可以逐步做到的。至于法律的统一实施问题,我国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单一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9]在立法方面,根据2000年颁布的《
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专有立法权;[10]在行政管理方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11]因此,WTO协定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至于区域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和加强行政监督来解决。
总体而言,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影响相比,[12]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法制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同时还需高瞻远瞩地为自己在中国经济步入全球一体化和自由化过程中如何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定位。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而在具体制度的建设上,为了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税法必须有效地发挥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外贸出口、跨国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扩大税收的作用范围,[13] 解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新的税法问题,[14]以及加强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改进等,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法环境。易言之,中国税法在WTO体制下不应该被动地满足于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修改国内税法,消除积极冲突,确立与WTO相适应的新规则只是WTO对中国税法最起码的低层次要求。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一个新的契机,它对国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税法)同样是一个契机。税法应该把握这个契机,以开放的姿态完善各项制度,迎接WTO时代的到来,为中国经济步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WTO成立以前“复关”)的过程中,中国税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并日趋走向国际化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15]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16]税率的结构和水平顺应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简化及降低,
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过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WTO的规则体系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尽管其中存在着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折衷,但是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无疑是会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的选择。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和所倡导的理念。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
税法的国际化并不是指税法所代表的国家主权在WTO体制下不复存在,相反,税法的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方式。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法应该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并站在国际的视角上全面平衡促进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与合理合法地满足本国的特殊需要的关系,在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汲取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对中国税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之处。
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国际化的过程应是远期规划和近期接轨的统一。远期规划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中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如果中国税法观念上固步自封,制度上画地为牢,在严重与世隔绝的计划经济时代尚可能在非正常状态下达到获得财政收入和税收宏观调控的特殊效果,但是在WTO体制下,不管是对税收收入的渴望还是对经济宏观调控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开始重视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的作用。不难想象,一项原本以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的的增税措施完全可能因为国际资本的转移和国内资本的外逃而中途夭折,一项旨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完全可能因投资者的母国不予提供税收饶让待遇而难于奏效,甚至还有可能由此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扭曲,引发WTO体制下的贸易争端。因此,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从观念上嵌入一个国际化的视角,在经济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重新考虑税收立法、执法的客观效果,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与狭隘做法。而在此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体现。通过国际间主动、前瞻和积极的合作,逐渐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上的差距与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