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转亏损金,亦称亏损弥补金,是指为准备未来若干年度的巨额支出或损失而计入结转亏损帐目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但是,亏损的弥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结转亏损金与专用基金不同的是,专用基金与本年度收益不构成对应关系,与以后纳税年度收益构成对应关系。因此,结转亏损金在企业会计中不能计入当年正常费用之内,具有税后留利的性质,其实质是对部分所得免税,使企业税负减轻,从而促进企业内部积累,增加企业自有资本。
所得税是以纳税年度为计税期限的,但由于纳税人在各个纳税年度中的盈亏并不总是均衡的,在某一纳税年度有可能会出现净亏损,对于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是一种正常现象。这样若不考虑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情况,仅对其它纳税年度的盈利课税,显然是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故大部分国家都允许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净损失可向其他纳税年度结转,用以冲抵其它纳税年度的所得额。
结转亏损金的数额直接涉及所得税额的多少。由于结转亏损金期限的长短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期限越长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越多。故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各国所得税法均对结转亏损金的期限作出限制。
日本规定,结转亏损金应以平均数额分别计入次纳税年度开始的5个营业年度总收入全额中,或者可先前1年结转,然后将余额向以后5年结转。在规定年限内不结转的,不再允许结转。
美国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较长。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净亏损允许冲减前3年所得额,对冲减部分税务局可予退税,如冲抵不完可延续在以后15年内冲减。个别类型的所得结转期限更长,亦可选择放弃向以往年度结转。
法国对结转亏损金的规定则较灵活。经营净亏损可向以后5年结转,因折旧产生的经营亏损可不定期向以后结转。如前3年内缴纳公司税的公司对可折旧固定资产净投资额达到了同期内折旧额的水平,则公司就可以运用亏损向以往年度结转的方式,其亏损可以前3年的末分配净利润进行冲抵。如公司以亏损冲抵前期的净利润,则公司有权从财政部门获得其结转亏损额的45%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抵免可用于支付未来5年的公司税。期满后若仍有余额,则由财政部门以现金补退。
意大利对结转亏损规定的方式多样。凡经营中出现的亏损可以向以后5个财政年度,以抵免未来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地方所得税均按会计年度的应税利润缴纳,经营亏损不允许以往年度结转。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合并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所得冲抵参与合并的公司所允许的财务亏损(在其净自有资本的范围内),而勿须考虑合并前24个月内发生的实际资产转让、缴款或支付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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