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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之三)——所得税法中特殊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日本对折旧的规定虽然没有多大特色,但对投资的税收抵免却有可借鉴之处。抵免的税额可占固定资产购置额的7%或者占公司法人税的20%。
  奥地利除采取直线折旧法外,也采取加速折旧法。除建筑物和汽车外,其他固定资产第
  一年可加速提取40%的折旧。如不采取加速折旧,除汽车外,一切固定资产可以原值为基数,多提20%的折旧额,但加速折旧的规定从1989年开始取消。
  英国长期以来对固定资产实行“折旧折扣制度”,对一些产业的不动产允许在投入使用的当年以高达50%的比率提取折扣,剩余部分再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允许对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折旧扣除。用于科学研究、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农业建筑物的资本性支出也可进行资本折旧扣除。
    我国内资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改革折旧制度,适当提高折旧率。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工具、器具等其它固定资产分别按5%、10%、20%的折旧率进行折旧,从而企业会计折旧高于经济折旧,快于实际磨损,税负降低了2.7个百分点。我国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采用其它折旧方法,但须由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从上述各国关于折旧的规定看,各国为了摆脱固定资产“直线法”摊销折旧的传统做法,实行了多样的“加速折旧法”。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较普遍实行了“余额递减法”,改变了固定资产补偿年数平均化的现状,使前期补偿大大超过后期补偿,加速了折旧摊提;采取了高折旧率,即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第一年就可以补偿50%以上;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的年限。
  (三)结转亏损金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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