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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之一)——我国所得税立法的现状与走向

  2.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的进一步接轨。(1)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特点。(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科学地规定应税项目。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期货交易所得、对个人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征收预提税;对一些特定项目规定免税,如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各类高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等。(4)扩充法律条文,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便于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3.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对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税立法作以下设想:(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和没有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都是该税的纳税人。其征税对象为企业向雇员、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额以及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2)计税依据和税率。该税在计税时不作基本费用的扣除,不作免征额的规定,但是可以规定个人纳税的最高额。至于税率,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和个人收益大小来确定,社会保障税的总体税率水平界于15%—20%之间为宜。(3)征收和管理。该税可采用从源课征法,雇员所负担的税款,由雇主在向其支付工资、薪金时直接从中扣缴,然后连同雇主自己所负的税款一并申请纳税,自营人员应纳的税款、由本人申报缴纳。[6]税款入库后由负责社会保障的职能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
  
  
  
【注释】  参见张忠诚主编:《中国税收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4页。

参见刘剑文:《略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参见唐腾翔:《比较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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