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首先,我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的税制,这种税制的实行,虽然能够控制税源、节省稽征费用,但是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进一步同有关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次,立法过于粗略,可操作性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涉及面广,关系极其复杂,许多问题应在
个人所得税法中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全文仅14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再次,该法规定的税前扣除不合理。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因为不同纳税人取得的不同项目收入所化费的成本各异,各纳税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收入额也不尽相同。最后,规定的应税项目不尽科学。一方面,该征的未征,如期货交易等所得;另一方面,该免的不免,如依
国家赔偿法所取得的赔偿金等。[4]
3.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一是社会保险的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而大多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则不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二是社会保险的待遇不同。通常是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不利于劳动力在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三是社会保险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承担,各单位自办保险,造成新老企业在社会保险的负担上苦乐于均,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
(三)我国所得税立法的走向
鉴于我国所得税立法的不足,我国所得税立法向什么方向发展呢?笔者认为,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社会保障税法,将是未来我国所得税立法的发展方向。
1.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使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转向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要向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发展。应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涉外企业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5]在该法中规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