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之一)——我国所得税立法的现状与走向
刘剑文
【全文】
专题六 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之一)
一、我国所得税立法的现状与走向
1994年我国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经过这次税法改革,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税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本文拟就这次税法改革后我国所得税立法现状作一评析,并就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我国所得税立法走向进行展望。
(一)我国所得税立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立法,是在总结两步利改税经验的基础上,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法改革,从其形式上看,重构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四税并立的所得税法新格局;就其内容而言,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严格地讲,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建立于80年代初期。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把国营企业长期以来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85年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又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内资企业所得额的课税,基本形成了分别不同经济成分,适用于不同所得税的体系。这对平衡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对国家的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改革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和规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4年2月4日发布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建立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企业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增设24%和15%的两档优惠税率;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规定了企业税后还贷制度,严格实行税收减免,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国家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