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来少年法院受案范围的建议

未来少年法院受案范围的建议


姚建龙


【关键词】少年法院 受案范围
【全文】
  笔者认为,应该体现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性,坚持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遵守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结合我国国情,科学地确定未来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理论前提:
  
  其一,少年司法制度是“少年”的司法制度,不是婴儿、儿童也不是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少年的主要特性在于处在容易发生偏差越轨行为的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因此应着重“教育和保护”,也需要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来处理其偏差越轨行为。婴儿、儿童则因身心远未成熟,应着重“养护”。养护婴儿、儿童的责任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由“少年司法制度”来承担。“少年”年龄范围的前伸与后延均不能脱离这一前提。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漠视这一点,都会有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其二,少年司法制度是“特殊”少年的司法制度,不是所有少年的司法制度。从国外少年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来看,所谓特殊少年,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违法犯罪的少年;第二类是有违法犯罪之虞的虞犯少年,这是基于预防主义,对第一类特殊少年范围的扩充;第三类是确实需要司法力量介入的,需要保护的少年。对第三类少年,各国往往根据本国实际予以确定,其范围主要集中在成年人刑事犯罪侵害的少年、无人管教少年和需要抚养的少年三种。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对少年的保护,保护的也主要是“特殊少年”。因此,要特别注意不宜把这种司法保护做任意的扩大性解释。
  
  其三,虽然治理少年犯罪不应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惟一价值所在,但是,在绝大多数国家,治理少年犯罪仍然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目标,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价值仍在于预防、处理少年的偏差越轨行为和保护有偏差越轨行为的少年。从这个层面上说,可以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刑事性、预防性和保护性的。确立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能脱离这一前提。
  
  其四,少年司法权是有限的,少年司法制度仅仅属于综合治理少年犯罪的一个环节,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虽然巨大,但其力量毕竟有限。少年司法制度是把双刃剑,少年司法的触角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因此,试图通过建立少年法院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或者把所有有违法犯罪之虞的行为均纳入少年法院管辖范围的做法,都是不科学也是不理性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