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 (王锡锌、章永乐)(下)

  
  非正式规章制定程序,也称为通告-评论程序(notice and comment),是美国行政规章制定过程中最常用的程序。该程序的要求包括:(1)通告: 行政机关必须向公众通报和公布即将制定的规章的草案,一般在《联邦登记》上公布。[36] (2)评论。通告之后,机关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则制定过程的机会。可以口头表达意见,也可以递交书面意见和资料。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应当考虑这些评论,但是并不受公众评论限制,依然可以根据经验和知识来制定规则。(3)公布最终法规。(4)司法审查。一般对经“非正式听证”程序制定的规则,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适用“恣意、反复无常、滥用裁量”等标准。[37]与正式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相比,非正式程序更多地强调专家理性。虽然行政程序法对专家决策的空间施加了某些限制,但它明显表现出对专家理性的重视。行政机关不受公众评论限制的程序规定使得专家可以全面考虑事实情况,包括现状及未来可能的变化,以及在正式程序中可能无法得到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作出最优化选择。非正式程序下的法规制定过程所展示的图景,不再是市镇议会上激烈的公众辩论,而是斗室中专家的苦思冥想与权衡。但是,由于限制了公众参与程度,并给予行政专家更大空间,非正式程序同时也增大了专家滥用权力的风险,其正当性程度也相对较弱,并可能会影响行政规则的理性化。
  
  因此,虽然美国行政立法实践中主要采取非正式程序,但理论与实践均感觉到其不足。由此,在非正式程序基础上有很多补充和改进措施。协商程序就是这样一种试图吸收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益处的程序。[38]行政机关在公布拟议规章之前,设立一个由受管制的企业、商业行会、公民团体及其他受影响组织的代表与行政机专家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对拟议中的规章内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进入通告-评论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协商程序的功能并不仅仅是事实知识的收集与整理,它实际上使参与协商各方加入到利益协调和搏奕过程之中。各方当事人直接参与协商程序,可以促使他们为使相关利益最大化而进行交涉与妥协。行政机关在利益各方合意基础上制定的法规,更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而规章制定的事实基础也将更加清楚。但是应当注意,协商程序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各种相关利益得到充分的组织与代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真实的利益分布才能得以体现和代表,否则通过协商程序而为规章理性化和正当化而进行的努力将大打折扣。[39]
  
  此外,美国行政规则制定过程中还有成本-收益分析的补充程序,即行政机关制定重要规章之前,必须对该规章制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的含义是,对一个拟议项目将导致的所有社会和经济成本及其收益做出评估。[40]芝加哥大学Sunstein教授指出,尽管还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定法,但是在实践中似乎已经有这个趋势,法院审查时也总是希望获知管制机构成本/收益两方面的账单。他指出在联邦行政法中已经出现了“默示的成本-收益规则”(cost-benefit default rules)。他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有助于克服普通人对风险估计常常犯有的常识性错误,同时促使公众对公共财政支出给予更直接关注。[41]。在我们看来,这是一种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控制提升专家理性的努力: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关注理性分析和判断,并为之提供分析与判断工具,以发挥专家在行政过程中的知识优势和理性化能力。[4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