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以后,波兰的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Sjem and Senate)组成。参众两院共同行使国家的立法权。众议院有460名议员,参议院有100名议员。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必须提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可以否决该法案或直接通过一个该法案的修正案。众议院在半数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的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的票数就可以推翻参议院的该审议决定。1997新
宪法在第四章对众议院和参议院进行了专门规定。
按照波兰
宪法125条的规定,对于国家特别重要的事情应该进行全民公决。众议院有权和总统在获得参议院的同意后也有权下令进行全民公决。只要半数以上有投票资格的公民参加投票,公决的结果既是有效的。全民公决的效力由最高法院判定。
1997年
宪法的第8章对法院与裁判裁判所作了规定。根据
宪法的规定,波兰的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第
175条)。除此之外,法院体系还包括
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
宪法第
188条到197条对
宪法裁判所的组成和职权作了规定。第198条到第200条对国家裁判裁判所的组成和职权作了基本的规定。
根据
宪法第
10条规定,波兰的政府体系建立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力、制约和平衡基础上。立法权由参众两院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裁判所(Council of Ministers)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裁判所行使。
宪法,第
173条。
Office of the Tribunal. 《
宪法裁判所法案》(“《法案》)17条对裁判所办公室进行了规定。裁判所办公室隶属于裁判所主席,其设置的具体目标和结构由裁判所内部细则规定。关于国家公务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裁判所办公室的雇员。
《法案》12条规定,法官大会和裁判所主席是裁判所的机关,法官大会由裁判所的全体法官组成;13条规定,裁判所主席应至少每年召集召开一次法官大会讨论裁判所的活动和由裁判所的判决引起的一些问题;14条规定,法官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裁判所待颁布的规则,选举裁判所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通过裁判所办公室的组织细则,通过裁判所的收支预算草案。
由
宪法194条2款规定。既然法官的任期只有一届,法官就不必为了连任而屈从于议会中某些势力丧失独立性。
宪法131条1款规定:总统若暂时失去任职能力,其可以告知众议院院长,由众议院院长暂时担任总统之职,若总统未能告知,基于众议院院长的请求,裁判所可以审查决定是否存在总统任职不能的情况,如发现这种情况,其应要求众议院院长暂时担任总统之职。
法国宪法89条5款规定了不可改变的条文,即该条文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被修改。
宪法,第
234条。
宪法89条规定:如果一项条约是有关和平和结盟等方面的政治或军事条约、内容有关
宪法认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和义务、确定波兰在一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波兰由于该条约而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有关
宪法或议会立法中规定的其它事项的,其批准和失效需要议会立法的同意。
一项法律实施细则的有权制定机关一般都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宪法8条1款规定:
宪法是波兰共和国的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