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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

  政党的目标和活动必须合宪当然是指应该符合所有宪法条文的规定。但有两条最为突出:第11条——当一个组织其成员的加入奉行的是波兰公民平等的原则与自愿的原则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以民主的方式对国家的政策产生影响时,该组织才可被认为是一个政党。第13条——禁止极权主义、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政党的存在。
  政党成立时对其进行的审查和对已经存在的政党的活动进行的审查应该加以区分。政党的成立需要登记,这是政党获得法人地位的前提。位于华沙的地区法院具体负责这一事宜。如果其对于申请登记的政党的目标和活动是否合宪存在疑问,可以向裁判所提交审查申请。裁判所关于该政党目标和活动违宪的判决将导致该政党不能获得登记。而裁判所对一个已经存在的政党的目标和活动的违宪判决导致的是该政党的记录被删除和1997年6月27日制定的《政党法案》中规定的清算程序的启动。
  裁判所进行该项审查时,须全体法官审理。当审查政党的目标时——实践中经常指对政党章程和活动平台(platform of the activities)的审查,适用对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程序。当审查政党的具体活动时(调查事实),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裁判所可以委托总检察官收集和公布证据。
  
  十、结论
  
  根据1997年波兰宪法和《宪法裁判所法》的规定,波兰的宪法裁判所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对法律规范和政党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具有司法机关性质的国家机关。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又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宪法裁判所本质上是一个宪法法院,兼具司法审查职能和规范审查职能。宪法裁判所的职权比较广泛,包括审查法律规范、审查政党活动合法性、解决中央机关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受理宪法诉讼。审查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从宪法裁判所运作的实践看,宪法裁判所正在以它的独立性、勇气与智慧不断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心。宪法裁判所在宪政实践中获得的权威已经成为波兰宪政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推动和保障力量。
  
【注释】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的部分成果。该课题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主持,并得到了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谨致谢忱。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波兰的法院体系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和最高法院。除此之外,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实际上也是具有法院性质的司法机关。宪法裁判所的建立最早源于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但是对于宪法裁判所组成、地位、职权等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1997年的宪法和同年制定的《宪法裁判所法》中。本文主要依据1997年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宪法裁判所法》对波兰的宪法裁判所进行介绍。

宪法裁判所(Constitutional Tribunal)和国家裁判所(the Tribunal of State)本质上都属于波兰的司法系统,但二者的权限、组成不同。宪法198条200条对国家裁判所的组成和职能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国家裁判所的职能主要是对国家总统、总理、部长、参议员以及其他主要的政府部门首长的违法责任进行追究。国家裁判所由19人组成,其中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16名由众议院挑选的人员。裁判所副主席和至少半数以上的委员必须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和条件。国家裁判所的主席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担任。国家裁判所的所有委员都具有宪法所保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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