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裁判所判决的效力
宪法190条规定:
宪法裁判所的判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终决力。判决作出后,必须毫不拖延地刊登于原来发布被审查的法律规范的官方出版物上。判决于刊登之时生效,即被认定为违宪(违反议会立法或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以下统称为违宪)的原法律规范同时失效。
宪法裁判所也可以指定其他日期作为该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失效日,但对于议会立法,该指定日期不得超过判决刊登之日起算的18个月,对于其他法律规范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产生
预算法案中未规定的财政结果的判决,裁判所在确定原法律规范的失效日之前,必须先征求部长委员会的意见。
推迟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失效日的立法设计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实践中被提起审查的法律规范很大一部分是财政立法,裁判所的判决很可能产生国家财政预算中未规定的财政支出(例判定限制某项福利的法律规范无效),因而裁判所在征求部长委员会的意见之后,留出一段时间以让国家财政进行相应的调整。
审判实践中,判定某项法律规范部分违宪和对某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判决逐步得到发展。前一种情形下,
宪法裁判所判定法律规范部分违宪之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对该法律规范具体哪一部分有效哪一部分无效进行认定。在后一种情形下,裁判所在认定被审查的法律规范合宪的同时,可以确定适用这一法律规范时解释。这种判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种判决成功与否还取决于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是否接受。
一个法律规范的失效并不必然地自动地导致以此法律规范为基础作出的判决的失效。
宪法190条4款规定,裁判所关于一个法律规范违宪的判决构成重新启动一次诉讼程序的基础,或依照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废除一个判决的基础。具体的规定可见于各程序法中,但第三方的利益和诚信原则也必须加以考虑。
关于判决效力的规定是变化最大的一个领域。1982、1989和1997
宪法试行案中都规定众议院可以推翻裁判所的判决。
1997
宪法试行案使用了2年时间(到1999年10月17日),其规定对于在抽象程序下作出的有关在
宪法颁布之前议会立法的违宪性判决,众议院可以在裁判所之判决公布后的6个月内作出推翻该项判决的决议,决议的作出须获得半数以上法定代表参加的2/3多数票。如果在这6个月内,众议院未通过该项决议,也未对该被确定为违宪的法律进行修改或撤销,则裁判所的判决按要求公布后生效,同时该违宪法律失去效力。这种方案的产生被解释为是为了限制实践中裁判所对
宪法制定前的议会立法(pre-constitutional statutes)进行的过度审查活动。尽管其只是一个暂行的规定,但受到普遍批评。
七、
宪法诉讼
应当为个人提供向
宪法裁判所直接寻求救济的途径这一基本原理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波兰得到确立,但它在1997
宪法下才成为现实。波兰
宪法诉讼制度的形成深受德国和西班牙的影响,但其范围比德、西两国要窄。当事人只可挑战对自己不利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而不可直接针对判决本身。这一点与俄罗斯的
宪法诉讼制度相似。
根据
宪法79条,提起
宪法诉讼的主体是“
宪法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因而毫无疑问,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持有者,包括波兰公民和外国人都可提起
宪法诉讼。司法实践也确定了法人的主体资格。
宪法诉讼提起的原因是申请人认为其由
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了侵害。这也就包括了申请人的社会经济权利,尽管
宪法对社会经济权利的认定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提起
宪法诉讼的当事人由
宪法认定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必须源于一个生效的法律最终判决,即当事人已经在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方法。当事人提起的
宪法诉讼只可针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因此,如果法院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判决或法院在判决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违宪的解释,当事人都不可以通过
宪法诉讼而寻求裁判所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