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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

  1. 抽象提起:普通提起和特别提起
  普通提起是指申请者可以提起对任何法律规范的审查,而不论该法律规范是否与申请者的活动有关。根据宪法191条1款,几乎所有宪法认定的国家机关都是普通提起的权力主体:总统、参众两院的发言人(the speaker of the Sjem and the Senate)、总理、最高法院第一院长(the first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行政法院院长、总检察官(the Prosecutor General )、最高立法控制裁判所主席(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hamber of Control)和人权委员会主席。另外,根据宪法191条1款1点50名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和30名以上的参议院议员也被赋予了这项权力。
  特别提起是指申请者只可提起对与自己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审查。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全国性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贸易组织、宗教组织和国家司法委员会(National Judiciary Council)(针对有关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性的法律规范)是提起这一审查的权力主体。上述主体向裁判所提出审查申请后,裁判所一名法官被指派进行初步审查。如果他/她认为该申请是不被允许的(impermissible)(与申请者的活动范围无关)或明显缺乏依据,可以拒绝将该申请提交进一步审查。此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初审法官的决定后的7日内向裁判所上诉,由裁判所的3名法官审理该上诉。
  1985宪法裁判所法案规定抽象提起程序下的审查(“抽象审查程序”)只可针对提起时颁布时间不满5年的法律规范,现在这一限制已被取消。
  宪法裁判所开庭审理之前,申请者可以撤回申请,此种撤回对裁判所有约束力。相反,在裁判所对某一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及时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判所也可以继续其审理活动。裁判所的审查须在申请者的请求范围内进行。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消亡的,则其申请会被认定为是不被允许的,这尤其是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提出申请,在裁判所开始审理前该届议会任期结束的情形。
  实践中,基于抽象提起而对法律进行的的审查很普遍。公民权力委员会是最为积极的申请者,地方政府机关、工会组织和贸易组织也表现得相当活跃。
  2. 具体提起
  具体提起采用的是“法律问题”( “question of law”)的形式, 即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存在疑问,则可以向裁判所提交“法律问题”,要求其进行审查。“法律问题”被提出后,法院暂时停止审理相关案件。
  提出法律问题是法院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当法院对作为判决基础的议会立法或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有合宪性与否的疑问时,它可以不提出法律问题而直接依据该议会立法或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判决;当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其他法律,正象本文第四部分提到的一样,法院若认为它们不符合宪法、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或议会立法,则可以拒绝适用。
  宪法诉讼也是提起事后审查的一个程序,下面的第七部分将作具体介绍。
  五、审判法官的组成和审理的程序
   裁判所的判决并不是都由全体15名法官作出的。根据《法案》25条,审理宪法认定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判定总统暂时丧失任职能力、审理总统提出的事前审查及特别复杂的案件如案件涉及预算法案中未规定的财政支出或审判法官可能作出与裁判所以前相关判例相左的决定,由裁判所主席或审判法官提出,要求全体法官审理。要求全体法官审理的案件需要15名法官中至少9名的参与。对议会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审查由5名法官进行,对于其他法律、当事人不服初步审查决定而上诉的案件的审查,则是3名法官。在一个案件中,审判法官、审判长和记录法官(reporting judges)的组成都是按姓氏的字母顺序随机产生的。
  申请或问题提出之后(有初步审查的通过之后),裁判所马上将申请或问题的复印件送达给其他的当事人——被要求审查的法律规范的颁布机关和总检察官。裁判所还可以自己确定其他的参与者,如预算法案或有关税收的法律受到挑战时的财政部长[23],如裁判所自己任命的专家。裁判所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裁判所的庭审是公开的,除非审判长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理由作出相反的决定。当事人的代表应参加庭审。当议会立法受到挑战时,众议院的发言人指定的一名众议院议员作为众议院代表出庭,律师也可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庭审结束之后,法官就开始商议。对裁判所作出判决的一般期限,法案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法案》67条4款规定,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判决的宣布可以推迟,但推迟的期限不可超过14天。裁判所的判决是以审判法官多数通过的形式作出的,审判长没有决定权。判决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该写明理由。裁判所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并且将判决全文刊发于“官方判决集”(official collection of decision)。判决可附上审判法官对判决不同意的观点及其理由,其与判决一同刊登。裁判所的审理程序法案未作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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