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所有审查的基础。当以
宪法作为审查标准时,裁判所依据的不仅是
宪法中的明确条文,而且还包括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由条文所蕴涵和反映的原则、价值。1989
宪法中规定“国家是依法而治的民主之国”,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一系列更具体的规定和原则的集合体。因而,很多新内容依据这一条文被发掘,从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到生存权和保护个人隐私。如果说1997年之前,运用这一创造性方法的理由是年代久远的
宪法必须适应新的社会生活实际的话,那么当面对1997新
宪法——一方面纳入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追求民主的立法者的立法意愿,是否还能运用这一方法?完全以平等原则和这一条文为依据的判决的出现给了我们肯定的答案。但是,目前裁判所尽可能地以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另外,宪法31条的规定[19]在裁判所的审判中,特别是在有关财产方面的案件上,运用得很普遍。
目前为止,国际条约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审查标准。尽管在裁判所的判决中,国际条约特别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公约》及《人权法案》被频繁地引用,但都是作为补充的理由。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判定议会立法违反国际条约的判决已经出现,但据此作出一般性结论,还为时过早。
议会立法构成对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的标准。当然,直接挑战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也是被允许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违反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时也构成违宪。
(四)事前审查(Preliminary Review)
事前审查是指法律规范生效之前的审查。与事后审查相比,在
宪法裁判所法律规范的审查体系中,事前审查只是一个例外。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权力仅被赋予了总统,而且审查的对象仅仅针对已由议会批准提交总统签署的议会立法[20]和交由总统批准的国际条约[21]。
根据波兰
宪法规定,任何议会立法交由总统批准签署之后才能生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将提交的法律退回众议院要求重新考虑进行修订。众议院3/5多数通过的决议可以推翻总统的此项否决权。另外,总统若认为该项议会立法违宪,可以将其提交至裁判所进行审查。审查可针对这个法律,也可以是法律中的某些具体条文。裁判所的审查只能在总统提出审查的范围内进行。若总统撤回审查请求,裁判所必须终止审查。按
宪法224条2款规定,对于
预算法案的审查,裁判所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对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审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一般需要7个月。总统交由裁判所进行的审查决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裁判所认为提交审查的法律合宪,则总统必须签署,若违宪,则该项法律不能生效。如果违宪的仅是部分法条,且裁判所认定该部分法条与整部法律不存在不可分的关系,则总统可以签署除去违宪条文后的法律或者退回众议院要求其进行该法律的修改。
这里有一个问题尚不明确:经过事前程序被认定为合宪的法律是否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再次提起事后的合宪性审查?司法实践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事前程序中对法律的审查无法预知法律条文在运用实践中获得的真正含义,因而基于此再次提出事后审查仍是有可能性的。
目前为止,
宪法裁判所共受理了十几件对议会立法进行事前审查的案件,但还未对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过事前审查。
(五)事后审查(Posterior review)
事后审查是对生效法律规范的审查,因而提交事后审查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生效的法律规范。依据
宪法39条1款3点规定,提交裁判所进行审查的法律规范在裁判所作出决定前失效的,裁判所必须终止审查。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争议和讨论。对于被撤销的法律规范,如果基于其是失效的法律规范,而裁判所终止审查的话,则排除了
宪法诉讼中当事人要求审查基于该项法律规范作出的判决的机会。(
宪法诉讼中,裁判所只审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详见第七部分)。因此,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是只要一项法律规范曾经有效而且有被适用过的可能性,则其仍被认为具有部分的效力,从而受裁判所的审查。2000年《法案》39条[22]被修改:为了保护
宪法认定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即使被挑战的法律规范在裁判所作出判决前被撤销,裁判所仍可以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可以提起事后审查的主体范围比起事前审查要宽泛得多。事后审查区分两种基本形式的提起:抽象提起和具体提起(abstract initiative and concrete initiative)。其中,抽象提起又细分为普通提起和特别提起(universal initiative and particular initiat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