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议会立法(Statutes)
议会立法指所有由议会制定的法律。除了一般性的这类法律(ordinary statutes)之外,它还包括:
a.
预算法案。
预算法案的附件,用于明确某个领域收支的界限,只要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也在审查的范围内。
b. 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这里的审查不仅针对该批准法律的内容,而且还包括被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
修改
宪法的法律是否也在审查的范围之内,这一点不是很明确,到目前为止也未出现这样的案例。但是,
宪法235条规定了修改
宪法的程序,因而违反这一规定而指定的修改
宪法的法律仍可能被提交至裁判所进行审查。但对该项法律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尚难以想象,因为波兰
宪法并未像法国宪法一样区别宪法条文的效力[12]。
具有同议会立法同等效力的其他法令也属于裁判所的审查范围。1997
宪法只规定了战争期间总统颁布的法令具有这种效力[13]。但是1989年之前颁布的许多具有议会法律效力的法令仍保留在法律体系之内,因此它们都可以成为
宪法裁判所审查的对象。
对议会立法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仅属于
宪法裁判所。其他法院没有这个权力,但可以向裁判所提交他们认为合宪性存在疑问的议会立法。
2. 国际条约
1997
宪法首次将国际条约纳入裁判所的审查范围。在此之前,对于国际条约的审查是通过审查批准该国际条约的法律这一间接途径而进行的。现在各种类型的条约,无论是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而批准的还是不需要以立法形式批准的[14],都可以由
宪法裁判所进行合宪性审查。但不同类型的条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而审查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对以立法形式而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也仅属于
宪法裁判所。
3. 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其他法律” )
从司法实践来看,属于
宪法裁判所审查范围的这部分法律名称和形式可以各异,但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即应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
对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其他法律的审查权并不仅仅属于
宪法裁判所,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实际也享有这一权力。它们可以在审判中拒绝适用他们认为违反
宪法、国际条约或议会立法的其他法律。
(二)审查内容
1997《
宪法裁判所法案》(“《法案》”)确立了三项审查内容:
1. 实质审查——法律规范是否违背
宪法和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否违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
宪法的基本精神;
2. 程序审查——法律规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值得一提的是,1985《
宪法裁判所法案》规定的进行程序审查的标准仅仅是议会立法中的程序规定( prescribed by statute)。1997《法案》将这一标准扩大,用的是“法定程序”的表述,因而把机构的内部规定(by-law)也包括在内。
3. 权限审查——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这一点在审查法律的实施细则的时候尤为重要。[15]
(三)审查标准
提交审查的法律规范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在波兰的法律体系中,
宪法位于第一等级,是最高法。[16]分列第二和第三等级的是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和议会立法。[17]处于下一个等级的是其他的法律规范(sub-statutory acts),这一等级又可以区分具有普遍效力的执行规则(executive regulations)和只在上下级系统内有效的法令。[18]
与以上法律体系相对应,审查的标准是:法律批准的条约须符合
宪法,议会立法须符合
宪法和法律批准的条约,其他法律规范须符合
宪法、法律批准的条约和议会立法。应当注意,裁判所没有被赋予审查同一等级的法律之间一致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