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
王锡锌
【全文】
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
宪法裁判所*
王锡锌**
一、历史
二战之前,波兰并未建立
宪法审查体系(constitutional judiciary)。深受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影响而制定的1921年
宪法和其后的1935年
宪法都否定了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1]审查议会立法(Statute)的权力,也未规定建立一个独立的
宪法法院来进行这种审查。二战以后,苏联中央集权模式在波兰得到全面推广,因为强调议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
宪法法院或者裁判所而对法律进行审查的努力受阻。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波兰的学界才第一次出现了支持建立
宪法审查体系的呼声。其后,1982年3月26日制定的
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两个新的司法机关:国家裁判所(the Tribunal of State)和
宪法裁判所(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2]但是,
宪法裁判所法案(Constitutional Tribunal Act)在经过 3年的激烈争论后才于1985年4月29日得到批准,反对者主要认为建立
宪法裁判所同“社会主义宪政”(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之间相冲突。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的
宪法裁判所法案实际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而
宪法裁判所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系列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限制是:
宪法裁判所对于议会立法的合宪性与否的审查决定只具有有限的终决力,议会可以通过一个2/3 多数的决议来推翻它。这样,实际上对议会立法的
宪法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了议会的手中。尽管如此,在实践中,
宪法裁判所从建立的开始起,便获得了较为独立的地位,并且作出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判决,尤其是就议会立法和其他法规(regulations)之间的关系而引发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判。1989年,波兰的政府体系转型,但很有趣的是波兰
宪法的重大修改并未对
宪法裁判所产生任何影响,SEJM——波兰的众议院[3]仍然持有了推翻
宪法裁判所就议会立法的和宪性问题作出的判决的权力。但是,这样的限制并未影响
宪法裁判所在通过其判例确定政府体系的新原则——平等原则和依法而治的民主之国上不断地作出努力。
宪法裁判所开始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转型和发展进程中扮演一个看得见的角色,它也证明其无论是在政界还是学界都能够建立声望和得到承认。1997年4月2日起草的、5月在全民公决[4]中得到通过、并于同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的新
宪法最终赋予了
宪法裁判所一种等同于
宪法法院的权限。[5]相应的,新的
宪法裁判所法案1997年8月1日制定,几乎与新
宪法同时得到批准。
二、
宪法裁判所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组织结构
宪法裁判所是由
宪法认定的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
宪法(下文若没有特别说明即指1997
宪法)第
10条第2款规定:“司法权[6]由法院和裁判所(tribunals)行使”;
宪法第
173条在规定司法体系的基本地位时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和
宪法裁判所组成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并且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其他部分”。[7]可见,
宪法裁判所是与法院系统并列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之一,是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