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插件的法律困境
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擅自对软件修改或翻译。但QQ插件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而言均难以成立侵犯腾讯QQ版权之说。木子工作室及其拥护者提出两点辩护:1、木子没有直接修改腾讯产品,只是制作一种功能开发工具,此插件不能独立运行,使用前必须首先安装腾讯正版软件,因此是尊重腾讯著作权的;2、是否安装木子插件由使用者自愿选择,工具制作者与使用者没有直接连带关系,因此不存在木子侵权之说。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插件是否侵犯版权以其体现的技术形式而论,若覆盖原软件,则构成侵权,而木子版QQ插件也如技术专家所言,覆盖了原软件,因此构成对腾讯QQ版权的侵犯。但是,插件与原件相对独立,覆盖原软件非插件开发者所为,用户只有在安装了正版软件的基础上,下载安装插件才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覆盖,才有侵犯QQ软件版权的可能。正如匕首,只有当有人利用其去杀人才是凶器,才产生犯罪。
虽然侵犯腾讯QQ版权难以自圆其说,但木子工作室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不正当竞争,依据1993年制订的《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求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显然木子工作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未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其通过提供与腾讯针锋相对的软件或插件,无疑会影响网民使用腾讯QQ,且随着腾讯QQ的升级,木子版QQ或其插件也随之不断更新,其无疑借助于腾讯QQ也得以扬名,不管木子工作室出于何种目的,也不管其是否准备将木子版QQ或其插件商业化,但这客观上使其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成为腾讯的潜在对手,以此方式进行竞争,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这一事件尚未诉诸法律,如果事态发展到以诉讼来解决,首先面临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以何种法律解决,是依据软件版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来处理,两者皆有障碍。
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角逐
纠纷归结到底往往是利益的角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就在于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在维护版权人利益,激励其创造积极性的同时,又要权衡如何造福大众,维护公共利益。
“木子事件”中木子始终得到许多网民的支持,因为其软件方便了大众,在此之前许多人早已厌倦了腾讯QQ大量的弹出广告与垃圾信息,正是木子版QQ或插件的出现为网民节约了带宽,节省了人力与财力。但公共利益的维护绝不是单纯以牺牲个人或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可能从眼前而论,利益的天平应向公众倾斜。但着眼于长远,如果过分维护公众的利益,不仅不利于保护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更不利于软件业持久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油添加利益之火”,软件业才有持久的动力。尤其是在加入WTO背景下,中国软件业若想增强竞争力,必须对软件给予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但知识产权的终极价值还在于谋求公共利益,腾讯公司在维权的同时,也应反省自身,虽然其以在QQ上开展广告业务是其重要盈利点,但过量的信息会损害其信誉,降低用户的忠诚度。而且从法律上讲也是不无争议的,正如免费邮箱虽然免费,提供该服务的网络公司仍不能未经注册用户许可滥发垃圾邮件,除非已以格式合同形式预先约定且格式条款非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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