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事件”的法律思考
赵占领
【关键词】软件知识产权
【全文】
(首发Chinabyte)
“木子事件”在网上已沸沸扬扬。6月5日,腾讯公司向木子工作室发出警告,声称其开发的“木子版QQ”已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若不关闭网站,停止下载与继续开发该软件,将面临被起诉的危险。迫不得已,木子工作室在自己得网站上贴出公告,宣布不再修改腾讯QQ软件的源代码,但采取新举措,推出QQ插件,木子版QQ的功能诸如屏蔽广告,显示IP地址等依旧不变。对此腾讯公司尚未表态与采取进一步措施。虽然目前腾讯维权还未最终通过法律解决,但无论如何,这一事件对于整个IT业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木子版QQ”的侵权之责
“木子版QQ”受到腾讯公司“侵犯软件版权”的警告,那么究竟是否侵权?根据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五种情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即属侵权。另外根据我国新
著作权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都可以构成侵权。
“木子版QQ”从技术上而言,是对腾讯QQ软件源代码的修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源代码又是软件版权的核心部分,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是修改了软件的源代码在法律上就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但为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对著作权的行使设置“合理使用不受拘束”的限制。具体而言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个人以学习,欣赏,研究为目的,或有关教学机关,科研单位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作品的少量复制或修改等。虽然木子工作室也声称其以学习,欣赏,增加用户对QQ的满意度为目的,但其在Internet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且载短时间内风靡于网上,其复制,下载量之大难以估量,对腾讯的影响之严重使其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
至于“木子版QQ”的出现,正如木子工作室所言,也如一些网络营销专家所评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增加了网民对腾讯QQ的忠诚度。如果“木子版QQ”不出现,可能许多网民难以忍受腾讯QQ大量的弹出广告和信息垃圾的轰炸等问题,而转而选择雅虎公司的Yahoo! Messengerr或 MSN Messenger等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在此意义上,“木子版QQ”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腾讯QQ的发展,但是这不能成为法律上免责的理由。正如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其作品一样,虽然可以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但是损害了其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利益,在法律上侵犯著作权的定性无从改变。“木子工作室”不能以此为由否认侵权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