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拍卖:路在何方?
赵占领
【关键词】个人拍卖
【全文】
(首发Chinabyte)
网上个人拍卖,一个早产的婴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之后就孤身前行,企图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坚持C2C模式的几家拍卖网站也终于迎来了依稀的曙光,但前途依然扑朔迷离。“淘宝网”的加盟使C2C模式再度燃起希望,然而个人拍卖的周围也尽是无形的地雷阵和万丈深渊,在孤独中前行的个人拍卖究竟路在何方?
强权者的真理。
纯粹的个人拍卖网站目前还很少,即便有也是小打小闹,很难成气候。真正活跃在网上的个人拍卖多数是个人与网络公司联姻的产物。易趣也好,雅宝也罢,都出自一辙,均由网络公司提供交易平台,有偿或无偿地为个人用户提供网上开办店铺的服务。多数是早期免费待人气比较旺之后再转而收费,这也是各大个人拍卖网站的经营策略,不过即便收费也往往是只收取开办店铺费和从交易中扣除佣金。这看似对用户有益,其实这是不平等的联姻。
首先网络公司在其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拍卖人?网上拍卖一般就这几种形式:一是“传统拍卖行触网”,二是网络公司从事网上拍卖,三是拍卖公司与网络公司或其他的公司的联合。最常见的就是第二种,即便这样,网络公司的角色,尤其是法律性质还是争论颇多。但是目前倾向于把其看作拍卖人,而且在本质上也与传统拍卖一样。而在个人拍卖模式下,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的性质似乎更是难以捉摸,易趣说我们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从技术上对个人拍卖支持,并为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应该是店铺的店主。表面上看谁为拍卖人似乎无关紧要,但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分清谁为拍卖人就太重要了,毕竟拍卖人是整个拍卖活动的核心,其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是非C2C的拍卖网站,网络公司辩称其非拍卖人是金蝉脱壳的话,那么ebay这样的C2C式的拍卖网站这样做则是祸水东引。而且这些大的个人拍卖网站都在网站格式合同中明确指出其只是提供平台,不对交易纠纷负责,因之发生的纠纷只是拍卖店店主和竞买人之间的事情。这样的声明岂不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么一旦发生纠纷网站就只是坐山观虎斗。对这种转移责任的做法,个人拍卖店店主又能奈之如何?毕竟寄人篱下,无法与之抗衡。
个人拍卖的法律风险,
既然个人拍卖主无法和网站评理,那么就不得不充当拍卖人的角色,但个人拍卖是拍卖吗?《
拍卖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不能进行拍卖,拍卖企业注册资金至少应为100万,拍卖文物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之上。虽然网下个人拍卖明显不合法,但《
拍卖法》主要规范传统的拍卖,未涉及网上拍卖,能不能以传统《
拍卖法》对其进行规范不无争议,但至少有一点,个人拍卖(当然指网上个人拍卖,网下个人拍卖非法)很难被法律承认,进行网上个人拍卖有很大的法律与政策风险。而在业界,法律与政策往往是其指示灯,有关网上拍卖的法律将如何制定,笔者不敢在此妄言,但在潜伏着巨大法律与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又寄宿在网站的五指山下,那么个人拍卖肯定前途扑朔迷离。不过对个人而言,也许船小易掉头,但网站或网络公司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