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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赵占领


【关键词】软件知识产权
【全文】
    (首发Chinabyte)
  在信息时代,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对于企业的信息化和开展信息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网络公司和软件企业而言作用更是重大。但是目前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或者认识不深,对软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认识不清。在国外,企业的法务部中一般都单独设有知识产权分支机构,而我国企业甚至根本就不设法务部,有一两个“法律顾问”也只不过是虚设。入世前中美知识产权艰辛而漫长的谈判,入世后中国企业不断遭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困扰和因忽视知识产权而带来的巨大损失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根据企业与软件的关系,可把企业笼统地分为两类:专门从事软件开发,升级和销售地软件企业和使用软件开展业务地非软件企业。
  对于仅仅用软件作为工具来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专门的软件企业而言,软件地来源可有多个渠道:其一是自行开发;其二是委托开发;其三是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软件地使用权;最后是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实现对软件版权的继受。而对于自行开发,涉及的问题比较少,主要就是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因为企业一般需要由工作人员开发软件,这种软件属于职务作品,但应区分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仅指与职务有关的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很少得到企业提供的指导与帮助,很少体现企业的意志,此类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本人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未经所在企业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使用。特殊作品主要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这种作品的作者只享由署名权,而其他诸种权利由企业享有,企业可以给作者奖励。
  第二种方式就是委托开发,一般指企业限于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也为了节约成本,委托专门的软件公司或个人开发,这主要涉及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这类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版权应通过签定合同来约定,一般由企业获得版权。否则,若未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版权归属,则软件的版权一般归受托人。为避免软件版权纠纷,企业最好取得软件的全部版权,而实践中有的企业特别是非专门的软件企业常忽略这一点,因之发生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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