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些网络游戏服务商在看到自己创造的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竟有那么大的价值,也过来分蛋糕,甚至公开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设备,虚拟角色。
再者,游戏服务商在虚拟交易社区中未尽应有责任,或者服务质量比较差,对虚拟交易的数据未尽保存义务,或因目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易规则,对于因交易欺诈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不能及时或正确处理。另外,点卡,月卡的价值是否具有延续性?韩国Actoz 公司收回上海盛大《传奇》代理权一事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因游戏代理权的转移给玩家带来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玩家的利益如何维护?
网络游戏产业中的诸多问题再一次暴露了立法的严重滞后,立法跟不上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已经是业界有目共睹的事情。
关于游戏中虚拟角色,虚拟设备的性质,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其是网络中的一种资源而已,因虚拟而不具有价值更不能用来进行现金交易。其实虚拟角色或虚拟设备虽然虚拟,但它本身凝结着劳动的价值,它的背后是玩家的血汗,时间与金钱的付出,应该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因之发生的纠纷如湖南发生的盗号事件即属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否则,在该案中若以“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住处网络资源”定性,根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进入计算机网络不意味着必然带来损失尤其是经济上的损失,这就等于否认了虚拟角色或设备的财产性,对玩家而言明显不公,因为对其来说虚拟物品在虚拟交易中或直接被盗都意味着时间,精力与金钱的被盗。另外,虚拟交易中纠纷的取证也很困难,玩家单方面取证很难而且有时证明力还很微弱,公证又不可能大量应用,因而可行之道就是来游戏服务商来解决,由其对交易的数据负责保存。而且,对于一般的纠纷可以由相关游戏服务商通过行业自律解决,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无任何相关法律,不过《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管理规定》不久将要出台,相信类似的问题会有一个大致可遵循的规范。
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虚拟交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交易中公平的标准也难以衡量,在网上公开拍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包括大型拍卖网站自身在法律上的拍卖主体资格都有疑问。因此玩家还是应该慎重对待虚拟物品的交易,在虚拟交易普遍而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在此情况下采取相应对策:
其一,游戏服务商应该完善投诉及解决纠纷的机制,保存交易数据,对于因欺诈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以行业习惯大胆解决。《破天一剑》上海事件中中广网首次官方身份介入调查即开了一个比较好的先例,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业自身的规范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