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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某诉涂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的管辖异议书

对许某诉涂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的管辖异议书


石亚西


【关键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管辖异议
【全文】
  对许某诉涂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的
  管辖异议书
  
  许某诉涂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受理,现对该案的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1、2003年7月14日,涂某诉许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已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
  2、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因此,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在此应说明的是,“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应同时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否则,“不同诉讼请求”的“不同”在争讼标的的量上将无法体现。
  3、同时补充说明,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在本案中就容易形成误解,即把应该移送的案件理解为依职权“提审”而不移送。该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管辖权(而非管辖)转移,即上级法院已经先受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则下级法院再无权受理。如果下级法院已经先受理案件,依《若干规定》第2条,则上级法院应无权受理,否则,诉讼的稳定性将无法得到保障。
  至于下级法院已经先受理案件,而上级法院主张“提审”,则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得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上级法院同意报请,则发生管辖(不仅仅是管辖权)转移。
  4、基于以下事实:①涂某已经诉许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②许某已经得知自己被涂某诉讼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此点东区法院法官可以作证),则许某诉涂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反诉(符合反诉的实质要件)。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此反诉与本诉都应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合并管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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