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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

  应该说明的是,以上几方面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有所重复,比如,质量缺陷就可能包括某些使用功能缺陷。在具体计算双倍赔偿的基数时,应作技术鉴别,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商累计赔偿的总额均不宜超过房价款的二倍。
  四、双倍赔偿适用的方式
  《消法》四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所以会出现见仁见智的局面,归根结底是因为这把双刃剑容易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但是,如果我们肯定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原则是可行的,同时按上述,严格遵循《消法》四十九条的本意而确定其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商品房交易中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就应该是合法合理的(不再有利益失衡)。具体的适用,无非以下两种方式:
  1、由有关部门立法或给出司法解释,按前面论述的方向具体确定《消法》四十九条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原则及范围,强制性地进行双倍赔偿。
  2、由商品房交易双方按前述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双倍赔偿的具体事项。此时,《消法》四十九条的效力通过合同的约定而得以适用。
  最高院的《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欺诈及隐瞒的双倍赔偿,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建筑面积误差超出约定范围的双倍赔偿),沿用的就是第1种方式。虽然《解释》在阐明其制定依据时,并未指出《消法》是依据之一,但其实《消法》必是其依据中的重点,因为依民法原理,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在法理上是很难说得通的。而《解释》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实已说明最高院已充分意识到《解释》的双倍赔偿并不来自民法原理或正在适用的民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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