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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分析

  给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以及其他国家权力定位,必须明确定位的基础或依据。现代国家管理的标志和途径是法治,一切国家权力主体形成的依据是法律、活动的依据是法律、活动的结果也在法律规定之中。因此,对国家权力配置模式中不同权力进行定位分析以及概念定义,只能以它们在法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以它们运行中承载的国家职能为依据,舍此没有第二种方法。
  法治过程分为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两个阶段,国家权力主体因此分为制定法律的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机构,前者的活动产生法律,后者的活动依据法律,显然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主体,对此,学界应当不存异议,不同法系的国家也依此构建权力配置模式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条件下,一些适用法律的机构也过多享有部分规则的制定权,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二级立法,这是权力的历史集合,这种集合对于科学的法治系统不无矛盾,在支持权力运行的社会资源充沛之后,完全可能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剥离实现国家权力的科学集合,事实上我国行政系统中权力的进一步分解已经初见端倪。问题出在权力配置模式的第二层次,即对适用法律的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如何划分和定位存在若干不尽合理之处,制约着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更多的是受到执政者或执政集团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牵制,以及不同历史传统、制度传统和法律文化传统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在国家政体结构中,给国家权力进行定位的直接依据无疑是该国家权力承载的国家职能,然而我国检察权的国家职能却模糊不清,存在着认识和实践的脱节与矛盾,这也是引起检察权定位质疑的现实原因。学界约定俗成地把司法定义为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将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混称为司法权,因而检察权被简单地归结于司法权;法律则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出发点,检察权的设立强调了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制约,顺理成章地应当将检察权定位到法律监督机关位置。检察权国家职能的不确定,直接导致了检察权内涵外延在理论上的含混,不论将检察权归结于司法权还是认定为法律监督权,或者一些学者提出的行政权,都不能充分揭示检察权与其他法律适用权之间的区别,也未能充分论证国家权力组合分解的根据。独立的国家机构掌握的总是一定国家权力的集合,但由于权力集合的国家职能核心的缺失,检察权一方面无逻辑地包容了侦查、起诉、批捕、民事行政抗诉以及诉讼监督甚至犯罪预防等等,另一方面犯罪的国家追诉被不恰当地分解为侦查和公诉,检察机构成了刑事警察的法庭代理人,只有对职务犯罪的追诉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国家职能。
  检察权属于法律适用范畴,这一定位也应当没有争议。在适用法律这个基础上,分析检察权应当承载的国家职能,分析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中的作用和目的,分析检察权与其他法律适用权的区别与联系,就可以进一步明确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中的具体定位,进而对相关国家权力进行剥离、分解和组合。
 
  五、“三权分立”的理论缺陷
  “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并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予以承载,在其实施的相当长时期并无更多不妥。但随着国家权力配置实践的继续发展,“三权分立”逐渐表现出它的粗放特征和历史局限,三权之外国家权力的独立或独立要求在一些国家普遍出现,但却受到了来自理论上成规教条的障碍。
  “三权分立”发源于革命对权力的觊觎与瓜分,形成于社会对权力的恐惧与控制,其理论本能地抓住了国家权力分类,但是,实用主义的方法在所有这些目的达成之后,未能继续引导分权理论披根搜株,深入探讨国家权力形式与内容的相互关系,揭示权力分立的准确内涵和发生依据,总结国家权力自身的结构方式和基本规律。国家活动有三个内容,其一是制定规则,其二是依照规则实施管理,其三是当规则被违反时进行处罚,与此对应,理论上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国家活动中独立存在的任何权力实体,都不同比例地综合吸纳了上述三项权能,或者说,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这三种权能无一例外地被分配给不同的权力实体。例如审判机关主要行使处罚权,但在组织审判和维持审判秩序时要行使管理权,在作司法解释时要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主要行使管理权,但同样要涉足立法和处罚,其他国家权力实体往往也要兼容三种权力。因此,立法权、管理权和处罚权是构成国家权力的三个基本要素,不能分别等同于国家活动中立法实体、行政实体和审判实体行使的权力,不能以此为据指导和限制国家结构的实际分权。“三权分立”是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中权力实体的分立,而国家权力要素不可能发生实际聚合和截然分立,三权实体和三权要素的名称和基本内容的近似,是分权实践初级阶段的本能选择,当民主与法治继续发展,国家权力要素组合而成的其他国家权力实体,例如检察权、宪法审查权、军事指挥权和外交权等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都可能分立。国家权力要素组合成国家权力实体的现象,与光学三原色原理极为相似,对国家权力三要素可以比照称之为国家三原权。国家三原权不分民族种族、不分国体政体,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各国权力结构却没有因此雷同,原因正是由于分权是以国家权力实体,而不是以国家原权为单位展开,于是权力结构在包括奉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呈现出因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的种种差异。但是,“三权分立”却未能对国家权力要素和国家权力实体进行区分,(1)将二者混为一谈,形成了僵化的三元分权理念;(2)拒绝权力实体形式的多样性及其分立,犹如强行用红绿蓝三色掩盖其他光彩;(3)无法解释国家权力配置中权力间的交叉包容,对既定的分权界限不能自圆其说;(4)在新的国家权力实体出现后更是无章可循无以措手足,长期影响着国家权力配置理论与实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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