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配置与检察权定位分析
刘竹冬
【关键词】检察权 法律监督 三权分立
【全文】
节目:
一、国家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
二、检察权在中国的历史过程
三、西方检察制度发展趋势
四、检察权定位
五、“三权分立”的理论缺陷
六、“法律监督”论批判
七、检察权的社会属性
八、检察权的国家职能
九、检察权的组合与完善
随着司法改革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对检察权性质和定位的论争以及相关理论的探讨,将对检察权以及其他国家权力配置、对法治运转的效率及其公正性产生影响。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既有共同之处,都属于适用法律范畴,但又有性质作用上的差异,处于权力运行的不同位置,检察权既不能为裁判意义上的司法权接纳,也不能附属于与其性质不相容的行政权,检察权如何定位,不仅对我国法制建设实践而且对国家权力结构理论,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国家权力的分解组合,特别是分权的施行,产生了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产生了分权后的国家权力定位问题,学界在分析考察权力配置和权力定位时,大多不约而同地以“三权分立”作为重要参照和依据,试图在三权分立说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尽管“三权分立”几个世纪来在西方政治和法治建设中功不可没,但面对国家权力结构出现的新变化,其学说蕴含的理论资源捉襟见肘,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需要;更关键的是,“三权分立”自身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不能对国家权力结构作出科学解释,继续拘泥于“三权分立”的藩篱言说辩争,得不出具有时代精神的理论成果。因此,对国家权力配置和检察权定位要有更为充分的理论探讨,要以是否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出发点,在历史的和现实的考察基础之上,认真分析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充分揭示检察权出现和发展的规律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作用,进而决定它的定位、取舍和发展。
一、国家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
由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形成了各种公共权力,以相对稳定的地域为主权管辖范围,对社会生活进行统一管理的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具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权力结构中的至上位置,管理活动中的普遍效力和行使过程中的强制手段,因而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意味着权力一旦失控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国家权力产生的根源是社会的利益分化和意志冲突,作深层的哲学思考,则是人性中利己本质的需要。国家权力为解决利益分化和意志冲突而出现和发挥作用,也由此带来了新的利益分化和意志冲突:社会滋养着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在服务社会的同时,由于执政者人性的局限,几乎无一例外地反噬社会。国家权力的得失往往是社会矛盾的焦点,古今中外围绕国家权力的斗争、对国家权力的颠覆重建此起彼伏,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以平稳的方式方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消极作用,就成了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在国家生活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国家权力形成以后,社会民主化尚未充分发达时,以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为外壳的执政者利益和执政者意志,与潜在的社会利益和社会意志之间的冲突,是国家生活即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矛盾。国家权力由于行政的需要,一经形成便产生了由外而内向权力核心的凝聚,同时膨胀着向外的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中央权力、地方权力乃至部门权力,这种现象都普遍存在。在这里,民主和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克服权力因利益驱动引发的自我凝聚和扩张,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利益和社会意志通过实在途径,成为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进而建立对国家权力有效的社会控制。但是,由于社会民主发展的阶段性限制,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经常失效,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经常出现并丧失公信,不惜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分割配置国家权力,改变权力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势能对比关系,就成为国家生活的历史选择。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实践,开了现代国家权力合理配置之先河,一方面形成了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另一方面限制了权力实体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领域,其结果是极大地加强了对权力的社会控制,值得充分借鉴发掘发展。
三权分立和其他国家权力的逐渐独立,表明了现代国家权力配置对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的认可。分权是相对集权的概念,有政治上的分权和职能上的分权两种形态,政治上的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立后,分别受到社会的直接控制或制约,职能上的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分别独立,在不同的领域干预社会生活。一般而言,职能分权是政治分权的基础和依据,但是,职能分权并不一定导致政治分权。在政治集权职能分权的条件下,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以政治集权实体为中介,表现出社会控制的间接性特征,较之政治和职能同时分权形态,权力制约和社会控制的力度欠弱,更容易产生权力垄断和权力滥用,但也不排除社会民主充分发展后实现有效控制的理论可能。中国国家权力配置,正是在政治集权职能分权的条件下展开,充分认识职能分权的积极意义努力推进,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本分之举。
国家权力配置是指国家的政体结构,即对国家权力进行种类划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予以承载。在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问题上,除“三权分立”外,国内外未见系统学说,学界对国家权力配置的科学分析也不够深入,通常以君主专制、民主共和、君主立宪、人民代表大会等为认识的终结,而对直接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国家权力分解和组合,缺乏更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在实际的国家权力配置中,由于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经常是在被动于社会发展的必然状态下进行,配置结果往往是对国家权力的政治瓜分,尽管动因也有客观规律的作用,但其意义更多的在于政治关系的调整而非权力配置的社会功效和社会控制,这就不可避免要出现盲目的机构重置、不断的机构膨胀和频繁的机构调整。随着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国家权力由政治斗争的果实逐渐成为服务社会的工具,国家权力配置也应当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通过揭示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以实现社会功效和社会控制为目的进行模式考察和模式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