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与强制口供的冲突表现出刑事责任原则的重大差异。在实行沉默权的法制环境中,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定罪量刑以行为终结为案件事实的审结点,行为人事后对犯罪事实的思想意识和后续行为不被追究;而在强制口供条件下,对刑事犯罪的追诉要求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衡量的方式不局限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求证,而是要求对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作全面考察判断,不仅犯罪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且犯罪的主观动机和后续行为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难看出,基于对沉默权或强制口供的选择认可,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这两种诉讼模式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重大区别,前者强调客观罪行可以把猪羊牛马告上法庭,后者强调主观罪过可以腹诽论罪兴起文字狱。两种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精神,以至于任何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转换,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制度性震荡。因此,我们看到了中国证据规则起草中对沉默权小心翼翼的摆弄,也看到了英美一些西方国家设定沉默权限制的蹑手蹑脚。
现代意义上的沉默权不是来源于教会法,更不是基于创制法律对人类精神、社会文明和社会正义的深刻理解,恰恰来自十分现实十分物质化的世俗生活,既来自远古门牙前置胳膊肘内弯生命自给自爱自保的进化之初,更来自工业化商业化对人性人欲的张扬和解放。在西方,自由资本从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中崛起,强烈地冲击着全部的社会结构,解放了专制制度在政治上精神上强加于人的种种桎梏,最终促成了所谓“权利社会”。这个社会以个人欲望的满足为发展目的和发展动力,换句话说即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人类行为得到了普遍的最大限度的开禁,权威理论和平民百姓异口同声地称呼“天赋人权”,法学谚语谓之曰“法不禁止就可以为之”。尽管法律也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设定了禁区,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以满足物欲为初衷和转移,一方面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甚至以公权面貌出现的国家机构,都觊觎着一切机会竭尽一切能事谋求和保守本体权利,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被颠倒,社会利益不被国家承认和预前设定,而是在各种权利的冲突过程中追认和实现,只是在严重制约个人利益实现时才被写进法律。对物质利益最大限度的追逐和鼓励,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不被追诉,或者设法逃避责任和制裁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形成经济社会以自我为核心以利害为转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因而“沉默权”得到广泛认同和支持。这个社会还在人权的旗帜下构建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对人权的尊重和对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使社会公权沦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的服务者,甚至仅仅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场所;而自身的贪婪和劣迹,又使社会公权被视为危害和侵噬民主民权民利的毒蛇猛兽,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有效的限制,因此有了现代法治的核心配置——宪政。无威无望泥菩萨般的社会公权被请下神坛,警察和检察官同律师一起成为在法律道场中觅食的当事人,法官在证据的藩篱中机械地翻动法条寻找裁判尺度,整个国家机构失去或削弱了领导进步和实现正义的职能,在各趋其利闹嚷嚷的人权聚会中,即便成为犯罪嫌疑人,公民也可以对国家说不或者行使天赋沉默权。
沉默权在其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上,都打上了自由资本的深刻烙印,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这个时代就是资源无度开发和利益冲突炽热的经济社会。沉默权突出地反映了自由资本条件下的社会和人权状况,因为“天赋人权”犯罪行为人可以沉默或不沉默,就像“发五张”赌博的下家,不论庄家如何利诱威吓都可以“说话”或不“说话”,跟进或是丢汤均以自己利害为转移,游戏规则使然程序公正使然,“自证其罪”被视为荒谬和对人性的轻蔑,“米兰达规则”不仅被警察而且被法学家念得振振有词,不仅被美国电影而且被中国学者念得振振有词。中国正在重复西方资源原始分配的过程,物质崇拜、资本崇拜和人权意识正在兴起,沉默权不仅会得到法学者的亲近热衷,不论普通公民还是高级官员特别是对“胆大的”而言,人人都可能涉讼需要自保,沉默权还将受到相当普遍的社会欢迎,因为沉默权和“程序公正”有这样的潜台词:“偷吧抢把贪吧奸吧淫吧,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谁也不能怎么样”,米兰达——一个不折不扣的罪犯因为沉默权和“程序公正”而逍遥法外早就榜样全球。实际上在我们身边在我们自己正是这样,只要能规避法律逃避制裁,损人利己蛀蚀社会正在成为普遍的非议不多的行为方式,为此,预备一块沉默权挡箭牌将会非常惬意和实用,半藏半露的沉默权离我们近在咫尺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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