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对其施工的部分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2、博精学校可选择其他承包商继续施工,有关费用及损失可要求由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但在驱逐承包商之前,建议最好尽快办完施工许可证。
Ⅳ、对博精学校因教学要求欲提前占用未完工程的意见:
未完工程未达到使用要求的,则万万不可提前占用,否则博精学校将承担安全责任。即便已经达到使用要求,也存在上述未经验收而使用的问题。建议:
1、按前述Ⅲ所说的步骤加紧处理;或
2、如果可能,与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友好协商解决;或
3、另租赁场地,以缓解教学之需。
Ⅴ、对博精学校所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工程尚有一梯段楼梯未施工,但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约有15间房卫生间水渗透,需返工;门窗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内墙抹灰需局部返工。
针对工程在手续和施工方面的现状,博精学校必须采取的后续措施有:1、继续施工(或另雇佣承包经商或与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费用大致2-3万元;2、完善手续,办理证件,费用大致为造价的10%-30%。博精学校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有:同时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
综合分析利弊,建议博精学校采取下列措施:
1、雇佣其他承包商继续施工;
2、施工完毕后立即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
3、办理证件、完善手续可暂缓。
Ⅵ、若博精学校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可为:
1、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不当得利。按《谅解备忘录》记,工程造价总计为2322418元,已付工程款2459050元,多出的136632元为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当得利。
对方可能的抗辩:⑴按《谅解备忘录》及《协议》第1条和第2条的内容显示,博精学校仍有工程质保金69672元及工程尾款70695元未付。但显然,此两款纯属空穴来风。⑵多出的136632元属于工程索赔款。但对方得对其损失举证并证明其索赔符合索赔的程序。⑶博精学校于2002年6月支付的200万元不完全是工程款。对此可凭发票或支票据实查明,或证明《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第2、3、4项应付款发生在2002年6月之后。另,《谅解备忘录》本身也可以是证明:《谅解备忘录》承认其第一条第2、3、4项为博精学校的应付款,按会计学上对“应付款”的解释,这本身即表明此三项款在《谅解备忘录》签订时为未付(不过,因《谅解备忘录》显示其签订者对“应付款”的理解比较含混,因此该证明未必当然成立)。
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雇佣其他承包商继续施工所付出的费用,按实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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