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议》第5条约定,“如现有建筑不符合消防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改造,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因施工质量而引起消防问题,按规定,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协议》第9条的规定,若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协议》第5、6、7条的规定,则应该偿付博精学校5%的违约金。显然,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协议》第5条。虽然《协议》并未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第6、7条的日期作出规定,但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在剩余工程工期加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内履行《协议》第6、7条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时间一般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只要剩余工程的工期少于3个月,结合《协议》第5条的规定看,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后6个月内,即2003/9/3之前,完成第6、7条的规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6款关于保修期的规定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而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水电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为2年;其他的可自由约定。博精学校可按法定要求主张权利。
Ⅱ、针对博精学校未经验收提前占用部分工程的意见:
博精学校未经验收提前占用部分工程,是不符合《
建筑法》第
六十一条第二款的。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
1、至今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该种行为予以惩罚的明文规定;(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但“擅自交付使用”与“提前占用部分工程”应存在着区别。)
2、该行为并不意味着已经被占用的部分工程可以被视为已经合法验收,建设局至少可责令建设单位按期组织验收。
从民法的角度看,虽然该提前占用行为意味着部分建筑物权的转移,但只要该行为并未对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单位对建筑物在质量保证上一点也不能免责。
Ⅲ、针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已收几乎全部工程款而有意拖延后续工程施工的意见:
在此情况下,建议博精学校根据《
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二)、(三)或(四)项解除合同,驱除承包商。在此之前,博精学校宜组织有关部门对天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完部分工程进行验收或作出评估。若并无质量问题,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