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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捕诉一体问题

  逮捕只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逮捕不是刑罚,也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捕诉分离虽然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而设立,但也改变不了逮捕为起诉服务的事实。在服务和配合方面,捕诉分离使两部门各自强调本部门的重要性,削弱了服务性;在监督和制约方面,批捕和起诉虽然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别进行,但批捕和起诉部门又是一个机关内的两个部门,其监督的实效性也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为诉而捕难以实现,因捕而诉的现实可能性反而增加了。
  逮捕又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同时必须在发现错误逮捕时及时纠正,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审查起诉并负责提起公诉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两项职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有利于实现逮捕和起诉的紧密结合,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样的有利条件,完成法律赋予的诉讼任务。捕诉分离人为的将一个整体过程分为两个部分,是一种既影响效率又影响质量的作法,其不利的一面是显而易见的。
  在现代刑事诉讼体制中,法庭审判占据着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预审、提起公诉以及各种强制措施都是为法庭审判服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确认对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而只有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才能开始法院的审判活动,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意义之重大。在法院的审判活动开始前,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起诉进行的,能否提起公诉是一切诉讼活动的中心,检察机关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必须围绕起诉进行,但是由于捕诉分离,批捕和起诉两部门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变得模糊起来,甚至可能出现由批捕控制起诉的情况。起诉服从于批捕,起诉部门因为批捕部门已经批捕而诉,有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本意,有悖于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我们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使一切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一是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但是捕诉分离的办案体制将严重影响我们实现自己的职责。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必然要竭力坚持自己的批捕决定的正确性,而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由于不必考虑案件起诉过程的问题,更倾向于坚持自己的批捕决定的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起诉部门也只有尽力维护本机关所作出的批捕决定,这样反而削弱了监督制约的机制,和设立捕诉分离机制的初衷相背离。另一方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逮捕活动的正确性负有完全的责任,而具体负责审查批捕的部门又不参与案件的起诉活动,无法掌握批准逮捕以后的诉讼进程,面对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容易造成批捕部门过分追求报捕材料的完美,大幅度提高批捕的条件,这样一来,在理论上有悖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本意,在实践中会造成不批捕率大幅提高,增加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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