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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概要(Tony Marshall著,刘方权译)

  有一些方案关注的是帮助那些即将被释放的和刚被释放的监狱内服刑者,包括和犯罪人的家庭一起工作,帮助保持他们的社会网络的完整。一些方案帮助暴力犯罪者学习如何控制他们的暴力倾向并为他们提供一个积极的情绪宣泄渠道(如,暴力替代方案,Alternative to Violence Project,这种方案首选在美国开展,并引入了英国)。另有一些方案则是专门针对虐待妻子的犯罪人开展的。一些方案是针对那些即将被释放的犯罪人进行的,主要帮助他们避免重新走向社会后的被孤立和拒绝而带来的压力。(如Inside Out方案)。
  在社区开展的相类似的一些方案提供更为广泛的干预,特别是针对那些有犯罪习惯的、有被再次送入监狱可能的社区成员。这可视为是法庭判决社区刑罚的某种参照。这些年有很多的类似于“内部和解处理”(Intermediate treatment),由社区组织或几个部门联合的组织开展。
  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总是一种方式。在一些方案中犯罪人为他所在的社区工作,这可以给其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感觉,和获得重新被社会接受和承认的体验。例如,囚犯可以被允许为社区提供劳动或销售产品为被害人支持组织提供资金来源(这可被视为是一种间接的补偿)。
  被害人——犯罪人——社区
  在传统的刑事和解中,社区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除了和解者可能是本社区成员之外。有时被害人呈现这样一种角色,他们与犯罪人一起考虑如何在未来的生活中避免冲突,或在很少的一些场合提供个别的支持(在一些情形下,也许犯罪人明显地比被害人感受到更大的痛苦)。
  在群体会议模式中,社区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它使刑事和解能包容更多的方面,如犯罪人的家庭、被害人的家庭或支持者(或几个被害者一起)起了关键的作用。社区的介入使之为犯罪者提供某种支持或帮助有了可能,而刑事和解强调的只是被害人的痛苦和犯罪人如何才能对此做出补偿,群体会议允许犯罪人的家庭(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中)来分担这种对犯罪的谴责,和见证犯罪危害的发生,更重要的是来看看不仅是犯罪人的自责,还在于认识如何在日后的生活中避免类似的麻烦。它相当于由犯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替代了正式的司法机构并承担了发现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的责任,犯罪人如何才能得到矫正,其他人如何才能支持和帮助犯罪人改变。作为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力量,群体会议是一种潜在的更有力量的形式,相对于一对一的刑事和解来说,因为群体会议允许更多社会力量的介入,以确保犯罪人从本质上发生改变,在考虑被害人的需要的同时,也考虑犯罪人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从而使被害人、犯罪人、社区都从犯罪人的复归中受益。
  首次开展社区群体会议是在新西兰,其主要的问题是,特别是当参与群体会议的人因为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或利益,使他们不能将注意的焦点集中在被害人身上。在部分的类似会议都要求主持者具有比一对一的和解更高的技巧。在新西兰,刑事和解由青年司法工作者担任调解者;在澳大利亚由警察主持调解;更多的独立观察家倾向于认为调解应由一个受过职业训练的中立者来担任这一角色,这可以帮助避免群体会议可能引发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和刑事和解一样,群体会议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任一阶段开展,在新西兰,是和警告或法庭聆训一起运用。在后一种情形下,犯罪人和其家庭被要求负责提出一揽子的计划来赔偿被害人,这样做可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反复。如果该赔偿计划被害人接受,该计划就将被提交给法庭获取认证,并作为判决。然而,这要求被害人对判决的做出承担某种责任,因而被该国的被害者支持组织认为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不公平的负担。
  和警告一起使作,该协议被认为不具有可执行性,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过程本身,特别是(在澳大利亚和恢复性司法视角里)对犯罪人的羞耻感来说。重整羞耻的过程是建立在John Braithwaite的“重新整合”理念之上,而不是消极的,Braithwaite的理论认为羞耻理论如果在社区成员内开展,并且犯罪人得到重视和尊重,这样的过程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通过法定机构艺术地对犯罪人施加耻辱感看起来与其观点并不一致,所以有人质疑这样的过程对犯罪人日后的行为是不是真能带来有益的影响。
  给开展类似的会议更多的资源,因其有用的可能性而在资源配置时优先考虑也许会引起人们的争议(如有证据表明家庭功能失调和持续的犯罪),而与犯罪人没有关系的被害人也更愿意选择参加“一对一”的和解以更清楚地表达和实现其自己的需要,而不愿意参加群体性会议(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VOCS方案建议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害人或犯罪人提供两种类型的服务),群体性会议仍然只是刑事司法中的新生事物,需要更多的实验。对被害人参与的特别要求使之与社会工作者参与的家庭小组会议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对儿童保护的问题,如Lupton在1998年讨论家庭小组会议时从未提到过被害者)。在群体性会议将被害人恢复、犯罪人复归、个体参与和社区介入整合在一起的过程中,这样的会议可以被视为是恢复性司法的最高级形式,但需要问的是,这样的方式是否具有可实践性和是否能同时满足人们的这些需求。
  群体性会议在英国最早在Thames Valley和Humberside警务区(和警察警告相结合,沿用澳大利亚模式)、和Hampshire、Kent(机构间发起和青年司法领导者,并由后者提供来自于社区的职业和解工作者提供调解服务)、Cheshire(Barmardos发起)和Inner London(由机构间发起,使用业余的调解者)开展。而现在的群体性会议仅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者,没有什么理由为什么同样的规则不能同样适用于成年人司法,就象刑事和解一样。
  在加拿大,群体性会议的模式明显地沿自当地土著人的习惯,其所体现的社区介入和控制的程度更高。这种模式被称为“圆形判决”(Circle sentencing),其最高价值是治愈社区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然而,其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带着明显的确定性和这种运作方式的传统。类似的作为一种对法律程序的替代方式,在其他有着深厚久远的处理自己事务的传统的土著居民的国家也有。这些路径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年轻一代的土著居民倾向于使他们与传统的联系变得松散而变得“西化”(westernise),因此这些传统程序对他们而言,影响不大。我们在考察新西兰Maori族人的相关传统与实践时就发现了这一点。
  另一组恢复性司法模型是“邻里司法中心”的发展,该模式在英国没有,但在北美却得到了很好的建立。澳大利亚和挪威发展的特别好。该中心接收从警察和法庭等机关移送过来的多种争议,和解由一个受过训练的独立的和解工作者或社区委员会主持。如果和解成功的话,起诉将被撤销。新南威尔士州的社区司法中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在1996-97年度共接收到5500多件移送的纠纷,结果有45%的案件被直接和解,最终也有86%的纠纷达成协议。从法庭移送来的纠纷最有可能得到调解(法庭移送来的占总量的59%),该中心任何时候都有超过300名以上的和解工作者(社区司法中心1997年统计)。
  司法机关和被害人
  被害人宪章赋予所有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为被害人说话的责任,这同样代表着向某种恢复性结果假设所迈进的一步,它更关注的是避免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即不使被害人速更加糟糕)而不是为被害人提供积极的帮助,虽然它也不是说完全不为被害人做什么(如也为被害人提供被害人支持服务的信息)。至少在起诉的背景下,一个障碍是,被害人只能作为一个控告者或犯罪的证人,直到对犯罪人定罪。现有的由犯罪人提供的为被害人利益加以补偿的措施应该得到更多大范围的使用。新的补偿法令使法庭有更大的能力去确保被害人的物质需要得到实现。
  缓刑服务机构现在负责被害人咨询工作,以避免犯罪人因其罪行服刑较长时间后释放后带来的麻烦。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建立和解方案等内容开始负责与被害人联系的工作,因此他们可以为犯罪人与被害人提供和解如果有需要的话。这项工作拓展了缓刑的工作,与传统的以犯罪人为中心缓刑服务相比,包括了更多的预防犯罪的责任。
  司法机关和犯罪人
  刑事司法的主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为犯罪行为确定责任并对之给予恰当的惩罚。因此,如何将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会一直以来并非刑事司法关注的中心。关注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会的只是限于缓刑和社会服务机构,他们的工作是重要的、恢复性的,通过他们和犯罪人家庭的工作,影响着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帮助犯罪人获得就业、帮助把犯罪人移交给治疗机构、鼓励社区开展一些帮助犯罪人的活动,等等。然而,这些重要的努力,相对于与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会之间存在冲突的刑事司法程序来说仍然只是边缘性的(如刑事司法程序中对犯罪人的羁押,直到有一个与犯罪人重新释放进社会相配套的结构性方案)
  然而,其他一些机构可以帮助犯罪人的重新整合进社会。Police in Thames Valley就曾试图引入更多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到他们对未被起诉的犯罪人工作中去,通过使用“恢复性警告”(restorative cautioning)(建立在群体性会议的实践性基础之上),在苏格兰就有这样的和解方案,通过接受公共检察移送的案件,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能达成满意的和解,起诉则可被撤回。审判前报告也可以帮助法庭分配合适的、有助于犯罪人改造的刑罚量,虽然法官在这方面选择的机动权力也受到了限制。更多的社区群体性会议在审判过程中的运用,也可以提供更多的具有建设性干预方案融入审判,包括家庭和社区支持犯罪人的承诺。苏格兰儿童听证法庭(The Scottish Children’s Hearing Panel),提供一种父母和社区介入法庭审判阶段的方式,从而使审判结果更具有恢复性。最近的一份政府文件(Home Office, November 1997)表露了一个在恢复性司法基础上逐渐的将青年法庭区别出来的思想,包括青年法庭、允许犯罪人及其父母介入,向其他与犯罪人或被害人有关系的人开放,在某种程度上与群体性会议有些类似。监狱可以被 视为是惩罚性的,也可以被视为是恢复性的,然而大多数的论著都强调监狱对他们的政体有害的效果,也许可以这样认为:监狱是犯罪人的财产,给了犯罪人一个呼吸的空间、一个机会来重新考虑他们的行为、甚至一个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用于犯罪方面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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