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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概要(Tony Marshall著,刘方权译)

  八、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模式
  1、被害——加害(Victim—Offender)(刑事和解)
  被害——加害会议的组织是为了给犯罪人一个机会采取主动的行动去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自愿补偿。这种补偿要远大于经济赔偿的范围,包括向被害人道歉、解释犯罪人加害的原由,犯罪人必须听取被害人的被害体验并对之做出回应。这种交流对被害人具有一种治疗效果而且对那些不得不面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犯罪人也具有明显的影响,犯罪人可以重塑其声誉,在某种程度上通过补偿减轻罪责感,能更好地为其重新融入主流社会而做好准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补偿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方式:
  经济赔偿;
  为被害人工作;
  根据被害人的选择提供社区服务;
  特别行动(如参加心理咨询过程)或
  各种形式的混合。
  个别协商的允许对协议具有较大弹性的裁量,根据各方的需要和能力,相对于法庭程序而言,具有较大的创造性。一些被害人发现这种方式对自己较有帮助,使其能够对犯罪人的赎罪行为给予宽恕。他们之间任何的难以解决的困难都可以通过协商而得到解决,例如日后双方在路上相遇时该怎么办,任何残存的不良情绪或恐惧,或关系维持问题(就像经常看到的那样,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相互认识的)。这种会议在满足了被害人的物质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被害人的情感需求。在一个成功的被害——加害会议完成之后,双方能够有效地达成一致,在许多情形下,被害人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影响同样可以体验到某种满足,从而把犯罪被害的消极体验转变成一种积极的东西。
  刑事和解的效益是:
  被害人的需要得到了更为全面的满足,包括心理治疗的需要;
  被害人和犯罪人能够更好地相处,而不是将对方符号化;
  犯罪人更多地受和解过程的影响而不是正式起诉和惩罚的影响,从而具有一种积极的心理动因去改过自新,并感觉社会已经做好了重新接纳他的准备。
  这种会议必须由一个富有技巧的、受过特别训练的调解人来主持,其首要任务是确保一个安全舒适的和解环境。调解者可以受雇于某个专业机构或是业余的自愿者,但无论是专业调解者还是业余的自愿者都必须接受过针对刑事和解的特殊需要的同样的课程训练,主持刑事和解所需要的技巧与类似的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协商、仲裁或其他任何的职业所要求的技巧都不一样。
  在英国,刑事和解通常由一些半独立于刑事司法机关的特别机构来组织,虽然通常他们都是由这样一些机构来管理(如缓刑或社会服务机构,警察服务或机构间联合小组)。一些和解活动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可以作为的社区和解方案(类似的社区调解方案还包括为邻里之间的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所提供的一项特别服务。无论刑事和解的管理机构是谁,通常都有一个由社区代表、被害人支持组织和刑事司法机关成员所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因为调解者必须得到双方的信任和尊重,所以其公正性必须得到充分的保证(相对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判决而言,刑事和解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源自和解过程中双方的合意,不具有强制的元素,其力量的基础是对和解主持者的信任和尊重)
  大部分的刑事和解服务都属于Mediation UK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和解的过程必须遵守Mediation UK所制订的实践指南和规范。该职业身份和其他类型的调解一样,对于保持调解者的公正性和整体性是相当重要的。
  刑事和解既可以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者之间进行直面会商进行,也可以通过调解者作为中介进行沟通,如果双方不愿或不能直面会商的话,这通常被称为是“间接调解(indirect mediation)”,这种形式可以为双方提供多灵活多样的、适合其需要的协商,但是协议的内容仅限于提供实际的补偿和转达道歉。与双方直面会商相比,间接调解更缺少个性化,不能很好地满足被害人的情感需要,不利于有效地打破人物的符号定式和增加双方的理解,在改造犯罪人方面效果不是很明显,从另一方面来说,许多被害者也不期望与犯罪人的直面,有的则根本不愿意重新介入该情境中。
  刑事和解可以和警察警告、训诫、暂缓起诉或与起诉(在庭审或定罪和判决之间)一起,或在庭审过程中,或在判决之后开展。适用于任何罪行,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只要有确定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只要犯罪人承认其行为造成了伤害。参与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和解可以由某个机构提议,也可以由犯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害人提出。
  除了特别的刑事和解方案之外,和解有时也由刑事司法官员在司法过程中促成,例如,警察接警处理家庭纠纷,或缓刑官员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和解的机会。然而,正规提供的刑事和解服务必须是由专业机构组织并由一个合格的调解者或自愿者主持,那些附随的、即席的和解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直到司法官员认识到他们所做的和解企图在时间和经验方面的局限性,和他们所处的位置无法保证的完全公正(或不能让人认为其是公正的)。
  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一样,不时也有为一群犯同样罪错的犯罪人与受同样罪错伤害的被害人之间的群体性和解方案。这种方式可以为那些找不到加害者或者不能与加害者直面的的被害人提供服务,使他们有相同的机会表达他们的情绪和向犯罪人提问,对犯罪人而言,也有机会了解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这种群体性会议与单个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相比,相对而言缺乏直接的、个体化的相关性,但对交流功能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方案的开展通常由一群监狱内的在押犯或缓刑犯进行,现在Long Lartin监狱仍然开展这种群体会议,但群体会议形式的短命部分地是因为只能满足少部分被害人的诉求。
  被害——社区
  社区对被害者的支持通常来自于被害人的熟人或亲友,这种支持也是社区支持最为重要的来源,同时也是最有价值的。然而,这种支持对某些被害者个体来说却难以得到,自愿者组织被害者支持的存在通过为无法获得熟人或亲友支持的被害人提供诸如支持、安慰等帮助弥补了这一缺陷,这种支持以社区为依托,由一些受过训练的业余自愿者向那些向他们求助的被害人提供帮助。通过表达社区对被害者的关心,被害者支持帮助人们克服了他们对社会的不信任和对社会的疏离,以及犯罪给他们带来的其他痛苦。其帮助被害人恢复了其对物质的、心理的、社会的需要,而且,自愿者所掌握的对犯罪的心理回应的专业知识,相对于一些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不能很好地了解被害人真正需要的亲友(有时这些亲友也因为犯罪的发生而有其他自己的问题),能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支持。
  还有一些社区组织也参与为一些特殊的被害群体提供支持,如为家庭暴力的被害妇女提供帮助的妇女援助组织(Woman Aids),和为受虐待儿童提供帮助的儿童阵线(Childline),还有一些被害者自救组织,如被害谋杀儿童的父母,酒后驾车受害者等组成的组织。这些自愿组织对被害人恢复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一个功能运转正常的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些组织则关心如何帮助人们预防被害,如Suzy Lamplugh Truxt则致力于训练人们如何处理暴力和防止暴力的升级。
  犯罪人——社区
  在不同的社区有众多的试图帮助各种犯罪人的社区方案,如帮助犯罪人求职、接受训练、文化教育、关系咨询、毒品或酒精咨询、指导、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为孤立者提供支持、或提供释放能量或鼓励社会融合行为。其它的一些服务还包括帮助家庭提高他们做父母的技巧,这些服务通常不成体系,而且形式多样,但这是社区愿意帮助那些行为出轨成员和深受其害者重新融合,而愿意承担责任的表示。许多组织,如青年俱乐部或冒险者游乐场,以他们的存在实现了一定的社会防卫功能。NACRO是一个对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社区成员提供多种革新方案的组织,社区服务自愿者(Community Service Volunteers),在许多方案中执行指导安排,还有许多组织参与或提供恢复(rehabilitative)或支持性工作,文中不一一罗列,但是Society of Voluntary Associates为那些想帮助犯罪者,无论是在监狱里的还是生活在社区的犯罪者的人组织了许多的自愿者活动。
  还有一些特别的方案,不仅关注对个别的犯罪者或一群犯罪者提供帮助,更多的将社区作为一个整体来关注,从而使社区减少犯罪倾向。NACRO的安全邻居方案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致力于对对此具有犯罪倾向的社区成员设置一些物理的或社会的防卫屏障。经济和社区发展方案关注的是公共行为和责任,并为此提供资源(如技巧),使社区具有防范和限制犯罪的能力,同时从总体上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
  另一组方案是与学校有关。这些方案主要关注那些有犯罪苗头的学生,如针对有逃学、捣乱、行为反叛的另类学生。帮助学校提高处理这些问题学生的能力,帮助训练学生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避免纠纷的升级,或在学生中开展自我的调解服务。学校调解方案在许多英国学校甚至在叛国或其他一些国家,如挪威也存在。家庭成员、学生、其他家长、教师群体会议,社区成员有时也为学校开展对那些行为不检的学生的支持方案,以避免他们被学校抛弃。其他一些方案则关注提高学生的即将成为一个成年人和社区公民的责任感,提供为人父母的训练、常识和性知识的教育、公民权教育等。这其中的代表是Howard League的“公民权和犯罪”方案,这些方案在中学开展,由各种机构的自愿者参加帮助青少年学生讨论一些问题。School Outreach是个在学校训练和安排咨询者以提高学生支持和加强家庭——学校联系的自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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