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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概要(Tony Marshall著,刘方权译)

  六、恢复性司法的不足
  恢复性司法必须建立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不愿意参与,恢复性司法的选择范围就将减小,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剩下的选择除了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外无他。因此也就没有完整地恢复正义和司法替代的机会出现。传统的刑事司法将作为当恢复性失败后的最后诉求,或者缺乏合作或和解并未达成一个相互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也可以视为恢复性司法的一个主要缺陷,然而,经验表明大多数有机会参与和解的个体都愿意进行,而且达成协议的比率也比较高。履行这种协议失败的比率也比支付罚金或法庭判决的损害赔偿的失败比率要低得多。恢复性司法因其性质更易于为人们接受或对个体而言更具有吸引力,因为提供给他们的是一个更富有操作弹性和易于理解的程序,相对于法制程序而言。同时它为人们提供比正规的司法体制所不能给予的,不够充分的益处。
  另一个限制是社区介入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恢复性司法的资源(如文化、宗教传统)及主持和解等的人员的技巧。社区不再象以前那样是一个整体,现代社会对个人隐私和自治的强调,及不同的文化年龄群体之间的社会分分野,一种向社区介入的实质性转移将不可避免地意味着更多的教育、训练和实践资源的需要。
  恢复性司法的第三个限制是社会不正义的存在和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然而诸如此类的现象一直存在着,社会支持、关注和控制的程度受到限制,社会分化也使自愿参加的人减少或者使参与的效果弱化。如果恢复性司法将社区作为其中重要的一员,那么,这其中就必须有一个社区,而一个有效的社区的存在的场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司法之外的其他社会政策。这其中包括教育、家庭、社区发展、就业机会、社区服务、健康保障和环境质量等因素。
  当然,这后两种限制同样也是其他类型的司法体制欲图成功地控制犯罪的重大障碍,无论是报应性司法还是恢复性司法,因此,没有理由排斥恢复性司法的取向,如果说恢复性司法对被害的需要和正义品质的改善而言有所助益的话。
  一些人也许认为恢复性司法只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才是恢复性司法的局限所在。再说,实践已经表明通过恢复性司法对重罪的运作也许收到了更好的效果。特别是从对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角度和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这些在重罪案件适用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正规的刑事司法共同进行,而并非要取代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就如对轻微犯罪规定了简易程序一样,因此有人也就认为简易的恢复性司法同样 只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以适应更多的产出需要更多的投入这一规律。对将刑事司法边缘化的危险和狭隘且容下文详述。
  七、促进恢复性司法的组织
  恢复性司法协会( Restorative Justice Consortium)是一个与促进恢复性司法有关的国际组织论坛。他们旨在共同培育一个更好的政策环境和为实践提供更好的操作标准,它们的目标是:
  影响政策制定者,以使他们充分地考虑对恢复性司法的需求。
  传播与恢复性司法有关的信息。
  最大程度地提高人们和刑事司法体制对恢复性司法所具有的意义之认识。
  为恢复性司法方案拟定操作标准。
  在协会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和交流经验。
  其工作主要是通过下属的几个独立的委员会向公众开展,培训从事恢复性司法活动的专业人员、研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为恢复性司法活动制定行为标准。制定恢复性司法操作标准的组织被称为(Standards in restorative justice,简称SINRJ),由许多代表着这个国家在恢复性司法方面最为前沿的思想家及国际顾问团组成。
  该的领导机构是Mediation UK和“社会关心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Concern),同时也是该的联络中心。
  Mediation UK是各种刑事和解运动的发起者(包括参与刑事和解实践的组织者及各种提供刑事和解服务的组织,及对刑事和解运动有兴趣的个人或组织)的全国性管理机构。自十年前其作为一个正式机构出现以来(当时该机构被称为“赔偿与和解行动者论坛”,The forum for Initiatives in Reparation and Mediation,简称FIRM),其对刑事和解在英国的发展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因为从其大部份的历史来看,它是唯一的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非专业性组织。在十年前,其他一些介入此领域的活动主要是一些宗教基金会,最为人知的是“朋友社会组织(Society of Friends)”和“伦敦蒙诺奈特中心(London Mennonite Center)”。这两个组织在Mediation UK成立之前在介绍和引入叛国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培训相关人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Mediation UK并不地倡导某一种特定的刑事和解运作方式,而是认为实践中的每种特定运作方式在其适合于其所生长的环境的条件下,都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意义的。但是其希望对每一种的刑事和解方式都推行一套统一的实践标准。除了信息共享之外,Mediation UK还提供刑事和解组织人员培训,顾问,建议,协调及和解指导服务。
  社会关心组织(Social Concern)是一个独立的慈善组织,其以英国的教会为基础并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相对而言是恢复性司法活动的新介入者,其所关注的重心一直都是犯罪问题,特别是酗酒成瘾、毒品和赌博等社会问题。其所建立的法庭传教士组织(Court Missionary)是现在的缓刑服务组织(Probation Service)的前身。该组织最近决定通过参与恢复性司法活动而使其行为一般化并致力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它的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和辅助(如为会议或研讨提供经费,建立一个以恢复性司法为主题的图书馆)。在日常运转中与Mediation UK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也经常开展合作行动。
  被害人支持组织(Victim Support)通常并不被认为是一个恢复性司法组织,虽然它明显的是这样的。其一直关注的是社会能为被害人提供的支持和在刑事政策中为被害人争取利益。我和前述两组织不同,从总体上而言它不代表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本质,因为它所热心的是如何为被害人争取利益,其组织章程不允许它在活动过程中关注犯罪人的处遇问题。然而,该组织仍然参加了恢复性司法协会,并成为恢复性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被害人支持组织为恢复性司法的第一次非正式会议提供了支持并最终催生了Mediation UK,而且两组织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保持密切。被害人支持组织的领导者Helen Reeves OBE在一段时间里还是FIRM委员会的成员,Martin Wright曾经是两个组织的永久性员工。许多地方性被害人支持活动安排也曾在当地帮助过启动刑事和解活动,它们在一种职业化的刑事和解活动中都以领导者的角色出现。
  关心和重置犯罪者全国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Care and Resettlement of Offenders, NACRO),和被害人支持组织一样,并不将其活动仅限于恢复性司法活动,其关注的重点是犯罪者的福利和回归,以及犯罪者家庭的福利。然而数十年以来该组织就一直是犯罪者回归社区支持的主要推进者和先进实践的改革者,它们自身就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成员。最近几年它们也积极主动地介入社区和解和家庭组群会议(最早是以新西兰模式为基础)。它建立了家庭权利组织(Family Rights Group)和家庭会议和青少年司法全国领导组织(national Steering group on Family group Conference and Youth Justice)。其最近出版的“三Rs”就极力倡导恢复性司法。
  NACRO的苏格兰伙伴在苏格兰建立了第一个刑事和解方案,并且现在仍然和爱丁堡等地的社区和解工程一起在阿伯丁和摩瑟威尔开展活动。
  积极司法组织(Positive Justice)在机构上是个较小的组织,其主要致力于通过恢复性司法的途径来避免惩罚性司法体制所带来的消极的,甚至是负面的效果。
  大赦国际组织(Jubilee Policy Group),一个从事“公共政策的基督教分析”研究的专家小组在1994年出版了“恢复性司法”一书。其所倡导的思想与当下所述的恢复性司法完全一致,虽然他们的论述是建立在其社区关系的重要性(特别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和对犯罪后果进行修补的必要性之理论基础之上。当前他们并没有积极地致力于推进这些理念,虽然他们也与恢复性司法论坛保持着联系。最近该组织将自己重新命名为关系基金会(Relationships Foundation)。
  霍华德联盟(Howard League)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就力主应当基于人道主义政策对刑罚进行改革。该组织也是恢复性司法论坛的成员,虽然它并不认为自己是恢复性司法组织的特别代表。其所召开的最近年度会议的主题是“积极司法”,但其所致力探讨的仍然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最近该组织正学校里开展以恢复性司法途径为代表的“公民职责和犯罪”方案。
  在法定机构中,缓刑服务(Probation service)和社会服务部(social service department)一直是参与刑事和解实践的主要机关,有时也通过多机构之间在青少年司法活动中而积极地介入警务行为。最近三机关作为中介在不同地区开展会议方案,然而,三机构的这种介入仅以当地为基础,对恢复性司法没有全国性的强制规范。首席缓刑官协会(Association of Chief Officers of Probation)在其“缓刑服务和犯罪被害人”(Probation service and the Victims of Crime, ACOP 1996)文件中表示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支持“我们鼓励缓刑服务中寻求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性可能,尽可能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进行和解及弥补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与被害人支持组织于1996年发表联合声明,现在正起草与Mediation UK之间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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