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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律”下定价工具的寻觅

★“法不律”下定价工具的寻觅


鲜江临


【摘要】中国“法律”一词本来极具创造性,律者“均布”也;如果“法”被重新界定为一种社会行为“代价单”,均布代价,就是法律代价的平等兑付。“何为‘法不律’?”,需要认真研究,免使“法不律”从业者,误认在“搞法律”。虽然社会历史中职业法律人,主要是在法律名下搞“法不律”。
【关键词】 法不律 定价工具
【全文】
  法律不是玄而又玄的事物,它是社会行为的代价单,是社会行为的定价工具。这个“代价说”在合意法学那里,被频繁表述;热爱合意法学这科新兴学说的人们,对这样的论调耳熟能详。法律是规定社会行为代价的东西,或者干脆说: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价格”(代价与之通用)。以前的法学教科书没有这种表述。将法律俗化为“价格”,似乎没有人象合意法学这样直率和认真。
  如果没有社会交换关系的拓展,人们孤守在鸡犬相闻社会,或者处于人类互斗的激情亢奋中,这种“价格发现”是万万不可能产生的。市场化大交换社会的出现,使人们对社会,多了经济观察的视角,促进了人们去思考从古至今社会的经济机制和结构。在这种分析脉络中,我们看到了隐藏在民族、阶级、地域、人群竞争关系中经济元素,也发现了神权和君权、社团权力下的社会分配格局。社会分配作为社会建构和改造核心命题,虏获了爱好社会宏观思考者。几千年来的许多人物,都努力地建构分配正义的学说,从亚里士多德、孔孟到罗尔斯不胜枚举。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它直接参与社会分配,也逐渐独立成一种社会的规则体系。如同恩格斯讲过的,法律并不能独立于“物质生活条件”被单独考察。它与自身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机制和结构,密不可分:社会中可能存在独立的法学,但并不会存在脱离于经济机制和结构的“独立的法律”。法律是否正义,是和经济机制和结构相关的。在社会分配极为不公社会,即儒家所谓的无道之邦,亚里士多德所讲的非正宗政体,无法产生整体分配正义的法律。如果,某人不小心降临到这样的恶劣社会;如果他(她)又对正义的法律产生了兴趣,那么他(她)就会发现正义法律,必然会与非正宗政体的治理关系产生冲突。恶劣社会总是以少博多,非稳定性极为突出,必然走向崩溃:少数毕竟扛不过多数。毛泽东所讲“正义的事业是不可战胜的”,按照数量关系来理会,最终是一条社会真理。非正义社会是法律代价混乱的典型,它使法律代价整体合理化建构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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