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之诠释
谢晖
【关键词】代序
【全文】
本书论旨,在阐明“关于”法律之诠释。“关于”法律之诠释,乃“根据”法律之诠释之对称焉。两者之基本区别如下:
自途径论,前者崇尚“法外求法”,即法律之根底,非法律本身,实为社会、甚至与社会关切甚密之自然。故离开社会,法律难以自存;弃社会而言法律,必致画虎不成反类犬,终然不得其要领。验之以法学史,则自然—价值法学、社会—人类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皆可归为“关于”法律诠释之域。后者尊法“法中求法”,即“法律就是法律”,法学当有自己确定的论域、独立的界限,既不僭越之,以因循法律本意,也不怠忽之,以深入法律就里。奉尊分析实证之规范法学,即力倡“根据”法律而诠释之,以警惕法学称帝霸权,避免法学越乎其界,令法学得以与它科比肩而立、独存于世。故简要言之,“关于”法律之诠释所侧重者为法律之外在问题;“根据”法律之诠释所关心者为法律之内在问题。
就目的言,前者宗旨在寻求法律之“合法性”基础,追问法律建立的道义理据。法律有效之终极根据,不在于它,而在其所倚赖的道义基础。因之,探寻法律之合法性,永为“关于”法律诠释之郜的。随之连带而生者,为法律设定实质理性之标准。后者宗旨则在于总结、概括诸如法律规范之层次、要素、结构、功能之类问题,以为法律之形式架构。法律之道义根据惟有借诸其形式架构,才得以付诸现实。故“根据”法律诠释所得者,即为法律形式合理之学说。自“文艺复兴”以降直至19世纪中叶以远的法律思想家,更多关注者为法律之实质合理,故正义、民主、人权、自由、博爱等不惟政治之理念,亦为法律之追求。19世纪中叶以来,法律思想家之关怀突发其变,对形式合理之垂青一度左右法学之走势。是以程序、技巧、方法、形式、操作等凸显于法学之殿堂。
就结果言,前者所产出者为法哲学,后者所产出者为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理学究竟为一物抑或为两事?乃是吾国法学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之问题。笔者持两者有别之论。其中论据之一在于强调法哲学之研究对象为解释法律;法理学之研究对象则为法律解释。倘自本书宗旨观察,则“关于”法律诠释之“诠释学法学”属法哲学之域;而“根据”法律诠释之“法律诠释学”属法理学之域。如此,则法哲学可界定为“对于诠释法律之诠释”;法理学可界定为“对于法律诠释之诠释”。法界学者,更垂青于“根据”法律之诠释,故亦钟情于法理学,以构筑、成就法学自身之“专业槽”,既防法学之溢出槽外;亦御法学受槽外之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