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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总序

《法律方法》总序


谢晖


【关键词】序
【全文】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降,我国法学,因着恢复秩序、构造法治之需要,于学术闭关自守、百废待兴中仓促起步。俗云:“万事开头难”。当其于蹒跚学步之时,即面对曲折蜿蜒之途,跌跌撞撞,难得进步。故尝被人讥为“幼稚”之学,诚哉信哉,法界默然。
  穷则思变。中国社会之急剧革新,迫令法界学人披肝沥胆、披荆斩棘,终拓出法学成长之路径。其间既存“法治”与“人治”、“主权”与“人权”、“权利”与“义务”、“阶级性”与“社会性”诸意识形态问题之辩证;亦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律信仰”诸“宏大叙事”问题之开拓。倘借西洋固有之三大法学流派而论,则吾国于近二十年中,先侧重于价值呼唤之“价值法学”,后延展至社会实证之“社会法学”。 稍加留意,则知此种选择,无可厚非。当此国家大举立法之际,法律之价值取向,规范之成立资源,诚非小事,故法学家之大声疾呼、小心求证理在其中。即令国家立法大任告一段落,以外在于法律之价值理念、社会事实督促法律之更进、变革,亦殊为必要。
  然则法学的此种景况,尚不足以言明何以“根据”法律,即可治国,更不足以说清法律自身有知识在焉。价值呼唤,乃以伦理学影响法律者;资源探求,是借社会学说明法律者。其联手垄断法坛,虽可拓展学子视野,但不免遮蔽法律本身。更要者,其垂注于“宏大叙事”,即便利于法科学子迈向政治家之途,也不利其通达法律家之路。法学训练之宗,法科培养之旨,端在造就法律家,即根据法律而织造秩序者。自此而言,侧重法律方法之规范法学尤为必要。长久以来,我国法界、乃至其法制受规范法学之影响不可谓不深,不过此种影响,常执于一端,即太过关注法律本质的探求,其既受“宏大叙事”思维之引领,亦受意识形态需要之制肘,故而规范法学应有之法律知识、规范构造、司法技巧……常被遗忘。是以理论愈彰而行为越乱,法律弥繁而秩序更乏!
  吾人以为,规范法学之根本,不在阐明法律本质,乃在揭示法律知识,创造法律方法,构建司法技巧。一国有法律而无法律之知识与方法,无司法之专门技巧,法律唯有装点门面、铺陈摆设而已。而法律之无法落实,不仅陷法律于不信,更令国民、律师、法官无所适从。是以西洋各国,无论奉行判例法律还是尊法成文规定,皆以培养、发展出大气磅礴、严谨缜密之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巧为所任。因此,法学自成一格,卓然而立于学术之林。它并不因携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术语和方法而壮大其声,反之,其自身之学术方法、思维路径、裁判技巧既影响到其他学人,也潜移默化,而渐成公众思维。
  这与我国反差何其大也!虽然,法学教育在此渐呈显要,以至俨然无法(科)不能立校,学法最为时尚。但在此背后,无论法科教师,还是法苑学子,大都缺乏法学知识、方法和技巧之训练。故法学繁荣,实为虚假现象。如何克服此弊?这等问题,诚然会人言言殊,但在我看来,救此弊者,惟有强化法律方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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