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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4)、公共利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断发展,从片面的权利保护到重视程序保障,到解决纠纷、权利保障说的出现,以及邱联恭教授提出的法寻求说强调对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兼顾,民事诉讼目的论也不断走向完善。法为社会而生成,也应当为社会之利益而发展; 制度为社会而存在,也应当为社会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见上)民事诉讼目的论如果不能涵盖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不适应历史发展潮流的。
  在对公共利益提供民事司法保护的态度上,两大法系存在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两大法系的目的观上。大陆法系认为,民事诉讼作为前提的只是为实现个人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简单相加式的共同诉讼,现实中这样的诉讼却被用来为集团甚至公共利益服务 ,由于囿于这种观念,不太情愿对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护,也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落后,决定了其相对英美法系来说行政权力的的强大。英美法系则不区分公权与私权,强调涵义较广的救济(remedy)与正当程序(due process),在目的观上与我国的多元论有共通之处,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予以平等的司法保护,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理念。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如果当事人选择的话)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涉及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目的论对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护的要求,应当设立新的诉讼模式,即公益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加以民事司法保护。
  2、诉权论依据
  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权利,系为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 诉权作为纯程序性权利,包括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程序选择权 (选择优厚的程序保障还是选择程序保障不充分但简便、节省的程序,这一权利称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笔者将其归为诉权的范畴,因为没有这一点诉权是无意义的,也是不完整的)等,诉权的保障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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