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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1、民事诉讼目的论依据
  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等基本理论,不仅可以提示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而且为具体制度的立法、解释具体法规和司法实务操作提供指南。
  笔者以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民事诉讼目的论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有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保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等几种观点。笔者基本同意多元说的观点。
  持多元说的学者认为,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多重性。民事诉讼中充满了各种价值观的冲突,如诉讼之促进与正确裁判的要求、程序保障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的要求、当事人处分权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在民事诉讼中,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可以推导出不同的结论。任何将民事诉讼目的个别化的企图是不可取的。 上述其它观点正是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强调了民事诉讼的价值,从而得出了不同结论。正因为其他各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不能给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因此,都是不完整的。多元说能够吸取各观点的长处,弥补上述各种观点的不足。但多元说没有将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纳入其范围,也稍有欠缺,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应当涵盖下述诸价值目标:
    (1)、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从德国法学界对权利保护说的忠贞不虞(在垄断资产主义时期维护私法秩序说占了上风),在日本从而出现了在权利保护说基础上构建的权利保障说,以及英美法系对救济(remedy)的重视也可以看出,任何一种排斥权利保护的目的论都将误入歧途。排斥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保护或者轻视对权利的保护,都将失之偏颇。权利保护说立足于权利的神圣,这是其最大的可取之处,正是处于对实体权利的尊重。
    (2)、国家对私法秩序的维护以及纠纷的解决。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初目的也主要在于这两个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
    (3)、程序保障。因为上述三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实现,如通过行政手段,仅仅将民事诉讼目的限于此显然是不正确的,合理的表述应当是通过程序保障达到上述目标。从英美法系对正当程序的重视程度以及近来学者们对程序价值论的讨论,可知程序保障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好,还是私法秩序的维护、纠纷的解决,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对当事人提供充分优厚的程序保障,就失去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将会使诉讼程序蜕变为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与司法的区别荡然无存。因此,民事诉讼目的论必然涵盖程序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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