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2日于北大32楼209室
【注释】 关于制度问题的讨论,可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三期。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2日并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转发)第
二十一条规定: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而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一级大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最理性的官僚制具有以下决定性的特征:⒈职员具有人格自由,仅仅服从其官位的非人格性职责;⒉官位有明确的等级体制;⒊对官位的职能有明确的规定;⒋在契约的基础上任命官员;⒌官员的选任以专业资格为条件;⒍他们领取货币工资,并一般有退休津贴,其工资依其在等级制中的地位高下划分等级,官员有权随时离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解职;⒎官员的职位是其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⒏存在晋升阶梯,升迁可以凭年资,也可以凭功绩,这些都依靠主管人的评判;⒐官员不得非正当地占用其得到的职位或资源;⒑官员服从于划一的控制与纪律制度。参见【英】马丁·阿尔布罗:《官僚制》,阎步克译,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例如,这次与张军同时被交流的,还有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2003年7月8日被任命为国务院法制局的副局长。
在
《条例》中对军事部门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就做了特殊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