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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制度障碍-兼评离职大法官张军

  ㈡值得警惕的法官职业收入商业化。我再选取一个例子来分析,《意见》10条是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其中第3款规定,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本来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完全是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的。但是最近我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就是最高法院各个厅室都在办什么审判参考之类的系列出版物,这些刊物据说可以给各个厅室带来不错的收入,成为提高最高法院法官职业待遇的一个很不错的手段。我手头上有一本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这本书11.75个印张,价格竟为33元。[x],各个厅室都在编这样的审判参考,[xi] 甚至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连续出版物都出来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政治部主办)。我当然不反对这些审判参考的出版,我所怀疑的是它们高价格背后的利润分红流向。除去它的成本,那么它的净利润就是…如果它的发行渠道畅通,全国有2000多个县市,每个法院又有各个法庭…
  ㈢法官职业化不应成为一种标新立异的口号。这些年来,法院一直都在为树立新形象而努力,法官职业化就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我很怀疑,这样做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法官职业化,在制度上有多少创新。实际上,各个行业包括国家机关都有职业化的要求,切不可以为只有法官才强调职业化的要求,或者说那么的强调职业化的要求。相反,法官职业化应当要体现出与行政/公务员职业化、立法/议员职业化的不同之处。而正在推行的《意见》中的法官职业化具体措施:法官定额制度也好,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也好,交流轮换制度也好,法官培训制度也好,都带有太浓重的官僚色彩,让我看不出法官职业化与公务员职业化(虽然我们不这么提)的区别。
  四、一年半太短,张军其实可以做得更好
  张军从2001年12月29日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到2003年6月28日被免职,在这个位子上呆了547天。在这547天内,他参加过最高法院举行的“法官林”开园仪式(2002年4月25日)、最高法院党组扩大会议(2002年6月2日)、全国法官队伍建设会议(2002年7月5日)、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班开学典礼(2002年9月3日)、观看最高法院离退休干部美术展(2002年9月4日)、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比赛汇报会(2002年9月13日)、会见泰国宪法法院院长(2002年9月17日)、参加人民法院报创刊十周年座谈会(2002年9月26日)、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办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2002年9月28日)、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2002年9月28日)、全国部分法院调研工作交流会(2002年10月17日)…[xii]这么多的行政事务,让我也从这个角度看到法官职业化的现状,看到它与原有官僚机制的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我也不想再列举他的活动了,他在任时太忙,在任时间又太短。作为二级大法官,他本来可以多主持审判几个有法律影响的判决,本来可以多谈谈司法解释的意义[xiii]…但是,张军调走了,这是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是政治、人事、司法制度之间相互纠缠的问题,是我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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