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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制度障碍-兼评离职大法官张军

  ㈡政治权力应当如何影响法官选任。既然政治权力影响法官选任不可避免,就应当在现有政治架构内探索新的机制。象《意见》中提到,法官的选任实际上是由各级党委主持选配的。由于法官选任本来就是司法机关之外的事情,并且往往是政治各种力量均衡的产物,不少国家都有宝贵的经验。因此,我不认为由党委领导并组织人大等部门来决定法官人员是问题的症结。相反,我对《意见》10条提出了疑问,该条规定:“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的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问题出在“除正常的工作变动外”,实际上,等于开了口子,由于法官可以被调往其他部门,实际上使这条规定形同虚设。一个可行性的建议就是:党委仍然可以主导法官选任,但是一旦选定之后,除生病、退休、渎职之外,不应再调离法官,应当尊重司法的制度逻辑。因为,如果法官的任职时间不能保证,他更关心的是自己的位子,而不是关心如何把案子判好、判的有意义,亦不能促进整个司法制度建设和合理化运作。
  三、现行法官职业化制度创新的意义有多大?
  往往,我们谈的是一个东西,实际上做起来的又是一个东西。关于法官职业化,我们说的不少了、规定的也不少了,但是实际做起来,反而不是/不像或至少不全是/不全像法官职业化。
  ㈠为什么只是看上去很美?按照《意见》4条的解释: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继续进行交流轮岗制度、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改革法官惩戒制度等。这些措施看上去都很美,但是《意见》没有考虑这些措施的实际执行力。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说:我们首先必须清醒的看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viii] 以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为例,西方国家例如美国也有我们现在所称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等,但是我们最高法院推行的法官等级制(法官衔制)更像是对军衔制的复制,法官衔制度与工资待遇挂钩,这使得法官更讲究等级秩序。再来看看要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中美两国法官助理制度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法官助理都是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法官助理的工作只是其寻求律师和检察官等职业的必要经历和资本,法官助理并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职业[ix];而中国的法官助理与法官同属一个序列,是作为晋升法官的前提条件,甚至,我们往往让那些素质比较低的人担当法官助理。因此最高法院在设计这一制度的时候实际上是存在偏差的,也许并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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