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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制度障碍-兼评离职大法官张军

  二、 现行法官职业化制度的“中国特色”
 
  应当说,张军是这次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受益者,他在2002年3月21日被评定为二级大法官,但在不到一年半之后,他完成了从大法官到司法行政长官角色的转换,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法官职业化制度的“中国特色”。 
  让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吧。这个《意见》有两个特点:一是《意见》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二是《意见》反映出来的法院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非监督关系。就第一点而言,由于司法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最高法院亦不可能完全与政治隔离开来。[vi]其实上,我更关注第二点。
  ㈠质疑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领导关系。按照宪法12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就是说,宪法中只规定了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工作上的监督关系,并没有说明在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上下级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而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上下级关系的实际运作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虽然审判工作在宪法规定上是监督关系,最高法院在实际运作中对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处理方式往往都成了领导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独立(这种独立不仅仅表现为法院相对于其他机关的独立,更主要的是表现为各个法院之间审判活动的独立),而领导关系下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实际上是强化了这种官僚化的法院等级关系,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我注意到,在《意见》中多次出现了强化这种领导关系的规定。比如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第26条:“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也许有人说,像现在地方法官的人事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党委手里面,上级法院实际上只能协助,甚至连协助都谈不上,因此,应该改的是党委那边的人事制度。我并不这样认为,我在前面说过,法官的选任向来都是由政治因素起关键作用,当然政治运作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机制,如何运作,我下面会提到。但是,这不能论证上级法院协助管理具有它的合理性,相反法院应该严格界定自己的职能范围。我的建议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严格区分法院的司法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最理想的办法是将司法行政职能从法院职能中剥离出来,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都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其制度经验可以作为参考。[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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