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党管干部的原则要坚持,但是应该学会如何管理干部。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细密,不同的职业有自己的职业要求,因此,党在管理干部时候,应当对不同职业的人的选拔做出不同的要求,遵循不同的程序。但是,我看到,
《条例》适用于各个职业的人。其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基本上,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团体的干部都遵循同一个任用条例,个人以为,应该针对不同职业的特点,做出不同的安排,不能完全按照单一模式的官僚制(bureaucracy)[iii]做出安排。
㈡法官需要提拔吗?
《条例》第
7条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㈠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实际上,所有的干部都是参照这种行政级别来进行,但是,法官需要提拔吗?如果整个司法系统充斥的是“正处级法官”、“正厅级法官”…,那么多的是法官上下级的服从审判,而不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提拔制度对法官来说实际上成为一种激励机制,他所做的工作不是为了让当事人满意,而是让上级满意。因此,法官职业化必须与原有的官僚体制相区别,在法官选任上不能采取提拔机制。
㈢法官要交流到哪里去?
《条例》第
57条规定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制度:“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法院仍被认为是属于政法系统,与其他机关一样被认为是属于国家专政机关,在政法系统内部实行轮调制度是一个历史传统。[iv]因此,一定级别的法官直到现在往往在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交流。一般说来,从其他部门调到法院,倒还好说,但是在正常任职期间,从法院调到其他部门倒是让人很难理解。因为,法官应当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如果调到其他部门,实际上是作为国家机关权力一方的代表,成为当事人一方,法官的向外交流实际上不利于法院确立它的公信力。这也说明,我们对法官职业、法院的功能定位是不清楚的。虽然司法机关的制度一直在运作,我们也一直在研究司法制度,但是司法的制度逻辑是什么,不清楚。只有自己搞清楚司法的制度逻辑,才能有针对性的要求党的干部政策有相应的特殊调整。[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