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 (下)
葛云松
【全文】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
葛云松*
三、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的必要性
上文已经分析,现行法上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大致都可以归入国外的财团法人的范畴。建立统一的财团法人制度,和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上文只是说明了可行性,那么是否有这个必要呢?
1.现行法上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异同
我国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套不同的制度。那么这个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理由如何?是否由合理性?
前已言之,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都不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基于捐助财产而设立,都没有成员。当然,二者也有区
别。区别似乎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人的目的。基金会须以公益为目的(《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2条),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条);
(2)业务活动的方式。《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2条中提到基金会是“通过资金资助”,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泛泛规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活动”。似乎应当理解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自己直接提供业务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而基金会则不得直接进行社会服务,而是仅仅可以以资金(即金钱)资助。
(3)经费的来源。《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6条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
9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似乎应当理解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没有上述限制。
(4)捐助财产的形式。《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
3条规定,设立基金会须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注册基金,1995年4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又规定,此外还须有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活动基金。可见,设立基金会的捐助财产须为金钱。不过似乎也不能禁止捐助人另外捐助其他财产,但是上述数额的金钱是必须的。对于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
8条规定,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后者在形式上较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