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权行为与举证责任
意思表示解释,是将一定的事实根据解释规则加以判断,以决定其应有的意义,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当事人所进行的口头或者书面表示、行为、习惯的存在等,则属于事实问题,需要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确定这些事实的存在,是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但是仅仅证明这些事实,尚不足以明了法律行为的内容,而需要以此事实为基础,根据解释规则为合理判断,才足以明确其意义或内容。[16]所以,双方对于是否为有权代理发生争议,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双方都无法举出任何相关证据,则代理权的存在固然无法被证明,代理权的不存在也没有被证明;
(2)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了一定事实,但是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该事实无法确定代理权的存在(即,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无法确定被代理人有授权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代理权不存在。
(3)一方证明了一定事实,并且根据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应当解释为有代理权,但是此方或者彼方进一步主张,尚存在其他事实足以改变解释规则并导致对代理权的内容应当作不同的确定。比如,甲对乙的授权书中对于其就特定事项的代理权限没有做限定,甲主张,自己后来对乙发出了一份电报,对代理权做了进一步限定或者扩张,或者根据双方过去的交易习惯,代理人的权限有特定限制或者扩张。如果甲不能够证明该电报或交易习惯的存在,相对人丙也无法证明该电报或交易习惯的不存在,则该电报或交易习惯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状态。
这里发生的就是举证责任问题。
如果一个事实的存在与否已经根据证据规则得到确定,则不发生举证责任问题。如果特定法律后果的发生所必要的事实存在与否无法得到证明(事实之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后果不被承认的后果),则该方当事人的这种败诉危险,就是举证责任。[17]
那么有权代理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它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即,如果就代理权的存在或内容真伪不明时,推定为有权代理。鉴于本款规定的是“委托书”授权不明,则前述三种情形中,至少第三种情形下有发生此种解释的可能性。这种解释能否成立?
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上根据
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规则进行,在实体法中无需直接规定。当然,如果需要就某个特别问题设置不同于一般规则的特别规则时,需要加以规定,而且可以在实体法上规定。比如
民法通则第
126条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代理权问题上
民法通则并不试图确立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则的话,则没有必要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除非是试图设立特别的举证规则。
这需要先考察在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下代理权的证明问题,再讨论是否存在就授权不明设置某种特别的举证责任规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就被代理人而言,代理人是否为有权代理的问题,仅仅是决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担过程中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当事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只需要符合该种法律行为的一般和特别生效要件即可对当事人生效,但是如果是由代理人代理为法律行为,则除了上述要件外,还须符合包括代理人有代理权之内的其他代理行为生效要件。所以,应当由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有权代理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是诉讼法上最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各国的法律实践和学说上有许多主张。比如主张消极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主张积极事实者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就法律所推定的事实进行争执者,就其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就其有利之规范要件为主张及举证,等等。[18]但是根据不论哪种理论,都应当认为,在决定代理行为的效力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担的问题上,应当由主张法律行为有效的当事人证明代理为有权代理。一般来说,这意味着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代理为有权代理举证责任。[19]
前文提到,本款规定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如果就代理权的存在或内容真伪不明时,推定为有权代理,至少在代理权虽然存在但是范围不明时,推定为有权代理。相反,由于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代理权的存在一般应当由相对人证明,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这一点,包括代理权的存在、内容或范围不明时,应当认为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认为是有权代理。可见,上述可能的解释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原本就有权代理抑或无权代理真伪不明的时候,由于一般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因此认定为无权代理;而根据此种可能的解释,则在发生此种真伪不明时,一概认定为有权代理,而被代理人若主张实际为无权代理,反须举证证明。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众多学说都认识到,消极事实的证明是极为困难的。在代理行为进行之前的任何时间点,都存在被代理人进行授权的可能性。甚至即便代理人当初是无权代理,在代理行为完成后,也存在被代理人再进行追认的可能性。所以,被代理人若要证明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必须证明在所有的可能的时间里面,自己都没有进行过有效的授权。这几乎不可能。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对于代理权的发生有争议,就基本可以认为是有权代理。这对于被代理人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