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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和实务研究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行为。由政治学层面到宪法层面再到行政法层面,公民抵抗权概念面临一个从政治化的概念、道德化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转变,或者说从感性向理性化的转变。如果说在政治学和宪法层面上的抵抗权有足够的正当性支持的话,那么在行政法层面上,抵抗权的正当性已经显得相当微弱,其所需之制度化的努力亦更为迫切。
  本文的主旨是探讨一个具有浓厚政治色彩和道德色彩的抵抗权观念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适用于行政过程。我试图通过分析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行政权的强制性事实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反思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尴尬处境,重新评估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意义和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基本命题是: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抵抗权虽然是一个极具召唤力的理念,但抵抗权在行政过程的实际存在与行使并不能简单地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中推演出来,而需要制定法上制度化的努力。
  
  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过程中抵抗权问题的提出
  如前所说,在行政法层面上,对抵抗权问题的的讨论与政治学和宪法层面有作不同的语境。政治学和宪政层面的抵抗权讨论的是公民对某个“形式上合法”但“实际上不义”的行为的抵抗。简言之,宪法上公民抵抗权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统治的“实质合法性”和“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而行政法语境中的抵抗权与此有所区别。在行政法上,相对人对于公权力之合法行为而设定的义务不具有抵抗权。即便在相对人认为公权力行为违法的情形下,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也使公权力行为具有一种“推定合法”的效力,因此相对人对其所认为的违法行为也不具有抵抗权。例如,日本行政法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就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3]行政过程中抵抗权主要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而提出。因此,对行政过程中抵抗权的讨论涉主要及到下面这个基本问题:即,相对人对“无效的”(void)公权力行为或者无效行政行为是否享有抵抗权或不服从的权利(the right to civil disobedienc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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